第04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8-07-14 16:4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环资城建工委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于1994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于1997年修正。条例施行的十多年里,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随着我市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规模化生产的不断推进,工、农业生产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日趋严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已大大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太湖及主要入湖河道水体富营养化、主要水体周边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突出,水污染形势严峻。为此迫切需要提高环境治理标准,加大环境处罚力度,完善生态修复机制,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原条例已明显不适应目前形势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重新修订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在《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过程中,我委积极介入,多次开展《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调研,指导和参与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前期起草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形成后,我委会同法制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等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对送审稿进行反复推敲、仔细斟酌。在此其间,常委会领导多次听取专题汇报,提出修改意见,并组织相关人员前往昆明、大理等地,学习滇池和洱海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使《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6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又形成了新的修改稿,并进一步听取了市委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市委领导对条例的修订工作高度重视,指出要在切合无锡实际的情况下,制订十分严格的水环境保护措施。根据市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内容被纳入了《条例(修订草案)》的框架,使《条例(修订草案)》更趋充实和完善。
  我委认为,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市政府现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指导思想明确,结构合理,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基础上,内容涵盖了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条例(修订草案)》中界定了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环境资源补偿制度,强调了污水集中处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了饮用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机制,倡导了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公众监督。另外,在《条例(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款中吸收了我市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的工作经验和运作方式,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二、我委经过审查认为,本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仍有个别地方需要酌情修改,以下为修改建议:
  1.为进一步明确阐述制定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第三条中“提高水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保障水平”,建议修改为“促进水环境的全面改善”。修改后第三条为“水环境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偿使用水环境资源,恢复和优化水系生态功能,促进水环境的全面改善。”
  2.鉴于住户利用阳台雨水管排放污水现象普遍存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应增加对住宅单体设计的相关要求,建议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后增加“住宅单体设计中应当优化排水系统布局,避免住户利用雨水管排放污水”;另外,在“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新村改造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中,建议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前增加“对排水管网”五字,这样表述意思更完整;“居民住户利用雨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的,相关基层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教育、制止。”中,建议删除“居民住户”的“居民”两字和“雨水管网”的“网”字。修改后第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为“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新村改造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对排水管网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住宅单体设计中应当优化排水系统布局,避免住户利用雨水管排放污水;住户利用雨水管排放生活污水的,相关基层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教育、制止。”
  3.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中,文字表述应作调整,建议修改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检查。”这样更通顺。
  4.建议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增加有关水循环恢复的内容,在“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后增加“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就地渗蓄、减少地表径流”,修改后第一项内容为“促进水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退耕、退渔、退养,还林、还湖、还湿地;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就地渗蓄、减少地表径流;建立蓝藻打捞长效机制;开展植树造林,宕口复绿,提高森林覆盖率。”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中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尚需作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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