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计划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

时间:2008-07-1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08年6月27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2012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关键时期,是我市向优化发展转型和基本现代化跨越的重要阶段。地方立法应当转变思路,更新理念,加快步伐,扎实推进,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为了加强地方立法的统筹协调,增强地方立法的前瞻性、指导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的战略部署和“一当好,三争创”的奋斗目标,推进法治无锡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立足全局,坚持地方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把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
  ——以民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科学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体现我市地方特色,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民主立法,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扩大地方立法的民主性。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开展创制性立法,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做到立、改、废并举。
  二、主要措施
  为保证2008—2012年的立法规划的顺利实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立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中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将立法工作作为整个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保障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规划确定的立法任务,明确各起草部门的工作责任,把握工作进度,落实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专业方面的优势,各方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立法工作。
  (三)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制度。要根据立法法和《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坚持年度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听证和法制委统一审议等各项制度,并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和完善立法工作制度,促进立法工作有序进行。
  (四)提高立法队伍素质。加强和改进立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研究解决立法工作新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促进立法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三、立法规划项目
  立法规划项目共24项,其中2008年的4项已经列入了本年度的立法计划,目前正在组织实施;2009年至2012年共列入20项,分年度的项目安排,根据本规划和实际需要,届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加以确定。

2008年(4项)

  1.《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市盐务局;
  人大联系部门:财经工委
  立法目的:加强盐业管理,保证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的实施,保证市民食盐安全,保证生产、生活用盐正常运销的需要。
  立法依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
  规范内容:食用盐和工业用盐的购销、储运、使用的管理。
  2.《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起草部门:市环保局
  人大联系部门:环资城建工委
  立法目的:进一步严格治污标准、增强治污手段、加强环境监控、强化治污责任。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规范内容: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地下水保护,严格设置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市体育局
  人大联系部门:教科工委
  立法目的: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发展体育产业,保障体育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群众性体育活动健康发展。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
  规范内容:规定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条件;对开办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明确申办程序;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要求。
  4.《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市建设局
  人大联系部门:环资城建工委
  立法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
  规范内容:明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要求,以及各方的法律责任。

2009年——2012年(20项)

  1.《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起草部门:市文化局、规划局
  人大联系部门:教科工委
  立法目的: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立法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
  规范内容:结合无锡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实际,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重点镇、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2.《无锡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人大联系部门:环资城建工委
  立法目的:将市政府原有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
  立法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
  规范内容:规范供水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供水企业与用水消费者的行为,规范城市供水水质的管理,建立科学的供水水质管理监督体系。
  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
  起草部门:市房管局
  人大联系部门:环资城建工委
  立法目的:在市政府原有规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行为,加大登记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规范内容:调整登记程序和内容、规范申请行为、统一城乡房屋登记,强化登记效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4.《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
  起草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人大联系部门:内司工委
  立法目的:对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救助,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立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等。
  规范内容:求助对象与求助条件;求助事项的告知程序;求助的申请程序;求助资金的来源、审批程序和使用的监督。
  5.《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起草部门:市劳动局、市总工会
  人大联系部门:财经工委
  立法目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立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施行办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
  规范内容:构建和完善企业工作分配共决机制、企业工资增长机制、企业工资分配监督机制;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明确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措施和责任。
  6.《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市水利局
  人大联系部门:农经工委
  立法目的:加强河道管理,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防治水害,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
  规范内容:河道整治、建设、清障、保护等。
  7.《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市民政局
  人大联系部门:内司工委
  立法目的:推进地名管理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改变我市地名命名、更名比较混乱的局面,提升我市城市形象。
  立法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等。
  规范内容:规定命名和更名要求,地名有偿冠名,地名使用和信息化服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以及历史地名保护等内容。
  8.《无锡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改)
  起草部门:市安监局
  人大联系部门:财经工委
  立法目的:原《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立法依据已经不适用,制定该条例以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立法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规范内容: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相关要求。
  9.《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市工商局
  人大联系部门:财经工委
  立法目的:原《无锡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条例以提升我市市场建设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立法依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
  规范内容: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的范围、市场开办单位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市场的设立、撤销程序和相关管理措施。
  10.《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市房管局
  人大联系部门:环资城建工委
  立法目的: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文明的人居环境。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规范内容:对住宅改非住宅、公建配套的产权归属、市政部门与物业管理维护职责的分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等作出规范。
  11.《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起草部门:市城管局
  人大联系部门:环资城建工委
  立法目的: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规范内容:在原有政府规章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执法规范、执法监督和配合等。
  12.《无锡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市卫生局
  人大联系部门:教科工委
  立法目的:原《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与社会发展不适应,制定该条例以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立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规范内容:明确医疗机构管理的重点内容;明确各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度、权利和义务;明确医疗机构管理的规范要求、监督检查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13.《无锡市公路条例》
  起草部门:市交通局
  人大联系部门:环资城建工委
  立法目的:强化我市公路管理,维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公路资源,保障公共产品使用者的利益。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
  规范内容:明确占用公路禁止行为的范围、窨井盖缺失引起的伤人事件的责任归属、新改建高等级公路开挖要求与赔补偿责任、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公路高架桥及其桥下管理养护责任、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
  14.《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人大联系部门:环资城建工委
  立法目的:将市政府原有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立法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规范内容:规范燃气特许经营的管理制度、瓶装燃气经营和供应许可制度、燃器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燃气管网安全保护制度。
  15.《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人大联系部门:环资城建工委
  立法目的:在市政府原有规章的基础上,适应新的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调整,进一步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江苏省测绘条例》。
  规范内容:提升测绘管理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规范测绘单位和测绘市场管理;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和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工作。
  16.《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修改)
  起草部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大联系部门:教科工委
  立法目的: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规范内容: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管理服务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17.《无锡市人口管理服务条例》
  起草部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大联系部门:教科工委
  立法目的: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加强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提升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确保人口管理服务委员会有法可依和工作的顺利开展。
  立法依据:人口管理服务中涉及的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民政、公安的人口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内容:明确人口管理服务委员会、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提高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18.《无锡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市城管局
  人大联系部门:环资城建工委
  立法目的:原《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城市容貌的规定无法与城市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国家和省城市容貌标准的强制力不够。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的相关规定。
  规范内容:城市公共设施、建筑物、建筑物外立面、城市户外空间和秩序的管理等。
  19.《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起草部门:市公安局
  人大联系部门:内司工委
  立法目的: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立法依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规范内容: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规范奖励条件、奖励内容、保护措施和资金来源等。
  20.《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
  起草部门:市规划局
  人大联系部门:环资城建工委
  立法目的:按照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规范内容:各级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基本内容和审批程序;城乡规划调整的前提条件、程序;公众参与的途径、内容;实施的基本原则;“一书三证”办理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监督检查和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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