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总第180期

共建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

共建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

时间:2008-07-18 16:4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近年来,江阴市全力建设幸福江阴,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全市规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8%,社会保险参保率达45.2%,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具有良好的基础,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还面临着不少共性的现实问题。
  违法侵权现象面广量大,造成法难责众,是当前劳动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的最大困惑。我国规范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其中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也绝对不少,另外还有各地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应规章条例加以配套。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真正全部落实到位的并不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例,应该说名义最低工资(以每天8小时、每月20.83天计)大都达到了,但大部分企业的实际工作时间都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如果折算成加班加点工资,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可能都是在最低工资标准线下。此外,因社会保障无法异地并轨入网,保障标准各不相同,推进力度参差不齐,职工全额参加社会保险难度很大。还有男女职工应享有的平等就业、休息休假权益,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困难职工等特殊群体应享有的特殊权益等,在现实中还有一定折扣。或多或少的违法侵权现象,给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带来了相当大的基础性阻碍。
  劳动监察力量薄弱,是法律执行难以到位的另一个困惑。在城乡二元体制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服务、监管对象是国有企业,后来扩展到城镇大集体企业。此后,随着城乡一体化,各类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等都纳入了劳动部门的服务、监管范畴,劳动保障对象范围急剧扩大。而与此同时,劳动监察力量却数十年没有大的变化。劳动执法监察力量不足和保障范围庞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严重制约了劳动保障的监察力度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温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债,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劳动监察队伍建设的滞后。农民工讨债事件层出不穷说明了劳动执法的不到位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如何真正贯彻实施好劳动合同法?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十分关注这一问题,并积极行动起来。
  2008年1月28日,江阴市人大常委会一致决定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3月27日,常委会精心组织专题讲座,邀请参与法律修订的苏州大学沈同仙教授、常年在劳动部门参加劳动保障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实践工作的一些同志,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立法精神和条文要义。同时发放相关法律文本和宣传手册,大力营造全市上下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先后走访了多个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基层乡镇,分层次分类别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借助调研问卷等形式进行广泛调查,为常委会审议监督做好了充分准备。
  4月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专题审议,引起了广泛共鸣和热烈讨论。组成人员纷纷发言,认为守法是企业经营的底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用工秩序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大家建议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一要把劳动合同法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强学习培训,指导算好守法成本和违法代价“两本帐”,坚定贯彻实施法律的信心和决心。二要把加强监察执法力量建设作为突破口,创新机制,优化资源整合,加快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建设,切实解决目前监察执法面越来越广、劳动争议量越来越大而监察执法力量明显不足的矛盾。三要把监察执法重点放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以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一头抓住机关事业单位和重点骨干企业,形成示范效应;另一头抓住严重违法的典型企业和案例,形成警示作用。大家还希望企业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既要强化维权意识,又要强化守法意识,共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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