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时间:2008-08-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1.机关车辆由行政处统一管理和调度,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行政处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
2.各工委配备工作用车,其它处室工作用车由行政处根据需要统一安排。
3.工委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应提前通知行政处,由行政处提前安排车辆。
4.单位职工因需借车的,市内由行政处长酌情安排,出城区的须经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管理,严禁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6.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随叫随到,确保完成任务。
7.为防止车辆被盗被毁,早晚有接送领导及其它任务的车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带车回家,其它车辆原则上不得在外过夜。
8.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交警和保险公司等候处理,并及时向行政处汇报。
9.发现故障应及时进厂修理,不得带隐患上路。
10.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汽油消耗季报制度,驾驶员每季度要将里程数字、汽油消耗量报给车队长,由车队长负责统计并上墙公布。
11.凡产权关系在外单位的车辆,其维修费、汽油费、驾驶员加班费由原单位报销。如发生事故,由原单位为主处理,人大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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