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制度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制度
时间:2008-08-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严格机关工作纪律,确保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医院证明请病假,病假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病假超过6个月,作长病假;
3.当月因病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减半发放;连续病假达到1个月的,停发当月的工作性津贴。
二、事假
1.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急事需要请假的,原则上应先使用休假;
2.当月因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减半发放;连续事假达到1个月的,停发当月的工作性津贴。
三、休假
1.工作人员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工龄满1—10年休假5天,11—20年10天,20年以上15天;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当年不安排休假;
3.违反规定,受到各种处分的人员,不享受当年休假。
4.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其他各类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天数的应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五、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请病假,凭医院证明,由部门分管领导同意;部门副职领导由部门正职领导同意;部门正职领导由分管主任或秘书长同意。病假超过5天,各部门向人事部门备案;超过10天向秘书长或主任汇报;
2.请事假,由本人书写请假条,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正职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由部门正职领导签意见后,报秘书长批准。各部门领导请假,副职由正职同意,报分管主任或秘书长批准。正职由分管主任或秘书长批准;
3.工作人员休假由各部门安排;
4.病假、产假等各类假期计算的起止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勤
1.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和请假制度,迟到、早退应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
2.各部门应严格考勤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表由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人事部门汇总。各类假期应附请假手续或证明;
3.工作人员执行请假考勤制度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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