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时间:2008-08-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做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保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1.上级机关和本市有关部门发送及本机关制发的秘密文件、文稿、电传、简报、资料、刊物、调查和视察材料、领导同志讲话稿等。

  2.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党组会议记录、录音和录像带等。

  3.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内、外事活动。

  4.机关文书档案、人事档案、介绍信、印章、证件等。

  5.未经公布的人事任免材料和人事任免考察材料。

  6.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重要情况和举报材料等。

  7.本机关干部的涉密笔记本、文稿等。

  8.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措施

  1.健全保密组织,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室一位主任具体分管。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机关各工作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2.健全保密制度,所有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等,都要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

  3.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1)收到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由办公室秘书处负责登记、签收、保管。

  (2)秘密文件由秘书处机要人员负责按规定的范围组织传阅,不随便摆放在办公桌上,不积压、不横传。

  (3)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私人通信、公共场所、互联网络、公用电话、报道稿件中涉及秘密;不在家属亲友面前谈论秘密;离开办公室时,应将秘密文件放置在加锁的抽屉内或文件柜内;调动工作时,要将个人保存的涉密笔记本、文件资料等移交清楚;参加外事活动时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公外出,一般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随身携带的,要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并严加保管,返回时及时归还;不得擅自抄录、复制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复印件应按原件要求管理。

  4.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室、机要室、档案室、打字室和计算机房为本机关保密要害部门,非工作需要不要随便入内,确需进入时,不得擅自翻阅室内文件材料。

  5.文件资料,每半年清理一次,对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认真检查。

  6.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应迅速查明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7.各工作机构在重要节假日前要进行保密工作自查,每半年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机关保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8.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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