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文印制度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文印制度

时间:2008-08-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一、送交办公室秘书处印制的文件资料,必须符合公文规定格式和存档要求,附有文稿签发单,并按要求填写完整;根据文稿内容,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室、委领导签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文稿,文印室不予印制。

  二、办公室秘书处对送交打印的各种文稿,按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分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印制。机关各部门有急件需加班印制的,须提前通知秘书处做好准备工作。

  三、文件资料印制要做到格式符合规定、版面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易辨。文稿打印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校对,校对后由校对人签字付印,无校对人签字,一律不予印发。

  四、复印文件资料要经室、委负责人签字同意。密级文件资料一律不得擅自复印,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印的,需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由秘书处登记后,专人负责复印。

  五、文印室属机要重地,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密。非文印室工作人员不得长时间滞留室内,不得擅自操作各种文印设备。

  六、文印室工作人员要做好文印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清洁等工作,保证文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七、机关有关文件资料需要送印刷厂印制的,需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办公室秘书处负责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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