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总第182期

第十八讲 会询问

时间:2008-11-1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难见询问
•通过询问追求事实真相、弄清是非曲直
•好好运用“约见”这种询问方式
    人代会期间,一些地方有几种现象很令人尴尬,也很令人费解:小组审议时没有代表说、也没有代表问,往往出现“冷场”局面;政府的财政预决算报告,许多代表听了,觉得“如坠入云里雾里”,但是没有一个代表提出问题,要求解释;计划部门报告的数字与政府报告的数字不一致,一些代表听之“认”之,不敢责问;对于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政府有关部门或避而不谈,或含糊其辞,代表见状只是默不作声;有的工作,有关国家机关报喜不报忧,甚至好大喜功、自我标榜,不少代表却是忍气吞声……
    这种状况是不正常的,是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参加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或者自己进行持证视察,无非就是做两件事:一是开口讲话,包括提出问题、提出意见,二是提笔写“案”,包括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而主动询问,弄清问题的前因后果,则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前提条件。如果懒得开口,如果不善于询问,执行代表职务就无从谈起。
    2000年2月,乌鲁木齐市政府职能部门和法院、检察院领导60多人,面对面接受100多名人大代表的询问,询问活动持续2小时30分钟,代表们共提出询问200余次。代表对答复的满意率达到80%。2001年2月,在江苏省高邮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常务副市长、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和30多个部门、单位的领导,就交通、环保、电力、社会保障等热点问题接受人大代表询问,累计接待代表320人次。2000年6月,广州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组织了8场询问活动。人大代表分别就水泥厂污染、某建设用地变更使用范围、燃气具垄断经营、路桥收费、企业解困、别墅建设等问题向有关方面进行了询问。2005年,江苏省灌云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代表,就引进外资及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直接询问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使一些部门的领导“如坐针毡,局促不安”,震动很大。可见,人大代表的询问,对于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采取得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完成人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各地人大开展询问的效果看,代表学会询问有以下几个作用。(一)询问可以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在审议、视察过程中,代表对某些情况了解不透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通过询问就可以使代表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有关情况,了解自己关注的具体问题。(二)询问是代表行使批评权的一种方式。代表利用询问的机会,就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表明态度,以期解决。(三)询问给有关机关提供沟通、辩解的机会。在接受代表询问时,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通过说明情况,与人大代表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对改进工作很有益处。这也是被询问人的权利。(四)询问可以提高人大代表的工作能力。代表为了体现个人价值、维护人大权威,就会多方了解情况,提出询问,并不断提高询问的质量和水平。(五)询问可以深层次地反映民意。询问的内容是人大代表在充分调查和周密思考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既反映了代表对某一问题的关注,也代表着某一部分选民对这一问题的意愿。有关机关回答询问就是对民意的回应,对人民的负责。(六)任前询问是为人民把好干部入口关的重要环节。通过任前询问,可以直接反映出拟任干部的理论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助于全面了解拟任干部的情况,充实人大任命权的内涵。
    询问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法定职权。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中央有关文件也作出一系列规定,如:审议议案时,应与提议案人联系沟通,听取意见;有关机关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应反映吸收代表议案内容的情况,并邀请提议案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有关机关、组织应建立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责任制,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原因。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许多地方人大的议事规则,一般都作出类似的规定,以方便人大代表进行询问,方便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进行沟通。代表询问活动的有无、开展得好和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会议审议的质量。引导和组织好代表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内容,学会询问、行使好询问权,则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重要工作技能。
    询问与质询有着许多不同:
    一是询问带有了解、探询的性质,质询带有批评、质问的性质;二是询问没有严格的程序,一般是随问随答,质询则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询问可以在人代会期间,也可以在会议闭会期间,代表的质询则必须在人代会期间;四是代表个人可以提出询问,质询案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方可提出;五是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质询则必须书面提出。从作用力来看,询问与质询有很大的区别:质询的后果可能会引出类似辞职、罢免等严厉的法律后果,询问则以达到理解、沟通为目的。但是,这不等于说,被询问的机关可以视代表的询问为“儿戏”、可以“不理不睬”。从本质上看,询问不仅是问情况,也是问原因、问责任,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手段。通过询问,可以达到被询问机关向人大代表负责,人大代表向人民群众负责的目的。负责地回答代表询问,是被询问机关(单位)的义务,无任何推卸、推托、推诿的理由,代表对询问的答复满意不了,可以依法提出质询。追求事实真相、追究是非曲直,是人大代表职责的题中之义,如果该询问的不询问,该追究的不追究,“含含糊糊”、“吞吞吐吐”、“客客气气”,这样的人大代表,怎么可能为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职权?这样的人大代表群体,怎么可能为人民履行好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责?一句话,人大代表必须珍重询问权、善于运用询问权。
    正是因为询问权具有内容的随机性、时间的随时性、方式的随和性,所以才更方便代表行使,更方便代表与国家机关的沟通。人大代表无论是在参加人代会,参加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时,还是在自己进行持证视察时,都要发扬“追根究底”的精神,善于观察,善于思考,善于询问,然后根据问题的重大性、可行性,再考虑是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呢?还是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呢?
    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应该为代表进行询问提供机会和方便。现在,大凡召开人代会,都是“倾盆大雨”地作报告,让代表一股脑儿地“聆听”,国家机关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大代表之间很少有机会进行沟通,代表对报告有不明了之处、对机关工作有疑虑之处、群众对某些干部有责问之处,代表没有机会向有关机关、有关干部提出询问。北京市海淀区在人代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各个单位在主会场设询问台,直接接受代表询问,听取代表的批评建议。从1990年海淀区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开始至今,每年的大型询问活动都安排在人代会开幕的第一天晚上,时间2个小时左右。在询问会上,各部门领导对代表的询问可以直接答复的均当场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登记在案,作为批评建议处理。代表通过询问活动对有些情况进行了解或提出意见建议以后,就不用在会议期间再提出批评建议了。
       人大代表行使询问权,还有一种很好的形式:约见。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代表按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4日作出决定:“建立省人大代表就重大问题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省人大代表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省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向被约见的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代表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并说明所要提出的主要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一周内将接待的时间、地点,告知代表本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接待。在接待时应当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从2002年起,福建省永春县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开展约见政府官员活动,要求限期解决一些问题。三年来,代表们围绕各种社会问题,向约见的政府官员提出意见和建议23项,有8项得到当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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