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8-12-25 17:2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结果,现就制定《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和信息的载体,具有重要的认证价值和研究价值,更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文化资源。充分利用和挖掘档案资源,对于推动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档案部门依法对全市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对各类档案集中统一进行管理和升级利用,促进了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全社会档案意识明显增强,档案工作的社会环境显著改善。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各种类型的档案大量涌现,档案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与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档案事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和完善。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变动,其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散失毁损的情况突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尚缺乏明确有效的规定,管理工作亟待走上轨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电子文件大量产生,档案管理、利用的方式、方法也有待创新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档案机构不健全,影响了正常开展工作;二是档案的建档归档制度未落实,造成有些重要档案资料遗失;三是向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不及时,影响了档案的完整;四是档案中介机构发展滞缓,影响了档案事业的发展;五是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了档案服务利用的效率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制约了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也给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带来了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管理在争创“两个率先”中的重要作用,当前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便于操作,强化对档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本《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参考了《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
  《条例(草案)》先由市档案局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送审稿送到市政府后,由法制办根据法律程序,广泛征求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市(县)、区政府的意见。在审核修改过程中,法制办还与起草部门一起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并组织召开多次座谈会进行专门研究,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二十七条,第一条为立法的目的依据;第二条至第三条为适用范围、对象和原则;第四条至第十二条为各级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档案工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各级各类档案机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档案的责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新情况下无锡地区档案的归属管理、寄存、捐赠、利用、开放的突出问题加以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罚以及实施时间。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各种中介机构应运而生,社会化的档案中介机构服务需求日益上升。由于档案涉及门类多、归档要求高、规范性强,目前档案中介服务存在无序和不规范的情况,因此,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需要加强对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八条对档案中介机构从事档案业务和从事档案中介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作了规定,以鼓励和促进我市的档案社会中介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问题
  国有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属国家所有。随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其档案处置亟待加以规范,防止流散损失。《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只就所有权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市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中也遇到一系列问题。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七条作出有针对性规定,明确资产和产权变动时档案的归属和流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终止时档案的具体处置办法。这样规定保持了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关于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档案管理问题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对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归档管理作了规定。这一规定主要对我市的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档案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作了进一步规范,以保证档案资料保管的完整性和档案的有效利用,防止产生档案的散失。
  (四)关于建立人物档案的问题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保护地方历史文化遗产,对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乡土文化教育,本《条例(草案)》专设一条(第十条),由综合档案馆为无锡籍或曾经在无锡工作过且有一定影响的杰出人士建立人物档案,以体现无锡人杰地灵,人才辈出,为无锡积淀丰厚的文化底蕴。
  此外,鉴于政府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任务被提上日程,本《条例(草案)》对档案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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