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10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9-03-18 10: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审议报告    陈国栋    2009年3月18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委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刑事被害人作为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通过依法要求犯罪行为人赔偿损失、请求保险赔付和工伤赔偿等途径,弥补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人无赔偿能力、刑事被害人未参加保险或不符合保险赔付和工伤赔偿条件等原因,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不能及时得到全部或基本的赔偿和弥补,使部分尤其是遭受人身重大伤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因医疗救治等原因出现暂时生活困难。另外,现有的以解决本地户籍人口基本生活为主的社会救助制度因对象限制、数额较小等因素,也难以缓解遭受人身重大伤害的刑事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因此,近年来,我市公安司法机关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会同民政、财政等单位分别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内部工作制度,开展救助活动。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的救助活动存在条件、标准不统一,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在总结本市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及时缓解其生活困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制定《无锡市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是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和2009年立法计划内容之一。2008年11月,在我委主导下,由市检察院牵头,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派员参加组成了起草小组,正式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期间,我委积极指导,带领起草小组积极进行了专题调研,参加了市检察院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和市、区及宜兴市有关机关、单位的座谈会,对《条例(草案)》的起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条例(草案)》送审稿形成后,我委会同法制工委组织召开座谈会并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广泛听取了市有关机关和市(县)、区政府、法院、检察院意见,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多项修改意见。在此期间,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听取专题汇报,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并提出修改意见,使《条例(草案)》的起草质量进一步提高,内容更趋充实和完善。
  《条例(草案)》送审稿提请审议后,我委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严谨的审查。我委认为,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市检察院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政策的要求,内容基本涵盖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各个方面。《条例(草案)》就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围和对象、救助机关及其职责、救助原则、救助程序、救助金的发放额度和财政保障、救助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总结吸收了市内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经验,有所提升、突破和创新,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我委经过审查,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第十条关于申请救助条件的第三项“无法及时获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的表述不够完整,刑事被害人通过向加害人依法要求赔偿,加害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自愿赔偿的现象未包括在内。因此,建议该项修改为“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等经济赔偿”。
  此外,《条例(草案)》的某些条款文字表述尚需要作进一步调整和修改。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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