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10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9-03-18 10: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情况说明    薛玉民    2009年3月18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988年1月4日经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施行,该规定明确仅适用于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各次会议,事实上早已失效。在这20多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先后作了两次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文件),2005年9月30日,中共江苏省委转发了《中共江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加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发〔2005〕23号文件)。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23号文件都对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完善有关工作制度等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2006年9月,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着重围绕代表议案部分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为了深入贯彻上述两个文件精神,不断提高代表议案质量,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由市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不仅很有必要,也有利于代表议案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为此,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我工委在认真学习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23号文件的基础上,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考了外地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条例和办法,进行了认真的起草工作。
  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分五章、二十二条,重点是对市人大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进行了规范,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代表议案的法律依据、含义和性质
  《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阐明了代表议案的法律依据;第二条明确了代表议案的概念及其含义;第三条明确了代表议案的性质和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职责。
  (二)明确了代表议案的范围和提出的程序
  《办法(草案)》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条件。规定了代表议案的条件,明确了哪些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办法(草案)》第三章代表议案的提出。明确代表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议案。强调代表应当深入实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酝酿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为了防止出现代表在联名提出议案的过程中转圈签名、不了解议案具体内容的情况,规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人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代表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大会一个代表团提出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以体现附议代表对提出的议案内容共同负责的要求。
  (三)规范了代表议案的处理程序
  《办法(草案)》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从六个方面作了规范:
  一是改变过去将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直接转作建议的做法。对大会会议期间超过议案截止时间送交的代表议案,作为闭会期间的议案处理。要求大会秘书处和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分别对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建议提议案人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从而更好地体现代表的主体地位,更加尊重代表本人的意愿,同时也对代表议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和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明确了对代表议案不同的处理方法。《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明确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对代表议案分别提出三种处理意见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一)建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二)建议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建议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三是总结了市人代会议案决议、决定实施的经验。《办法(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就代表议案涉及的事项提出实施方案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将实施方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时对实施方案不同意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作出进一步研究,并在两个月内将修订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再次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是增加了常委会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审议的内容。《办法(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由主任会议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办法(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应的决议、决定,需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具体办理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别交付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四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是对闭会期间代表议案的处理作了规定。《办法(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代表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处理;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其他议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同时明确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对闭会期间提出的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代表议案,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交市人民政府办理。承办机关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代表。
  六是强调在议案办理过程中要听取提议案人的意见。《办法(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实施方案,应当邀请议案领衔人和相关代表列席”;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关法规草案时,应当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时,应当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
  (五)规定了为代表提出议案开展调研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办法(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分别对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和本市行政、司法机关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活动提供保障、服务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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