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9-05-0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09年4月29日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认真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代表执行职务的客观需要。为了保障市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的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活动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和重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使代表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义务得到全面履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体市人大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法履行代表职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主动地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代表活动,努力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有:(1)参加代表大组、小组和专业代表组活动;(2)参加各种视察;(3)参加专题调研;(4)参加执法检查;(5)参加立法调研;(6)参加有关情况通报会;(7)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8)参加代表培训;(9)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10)列席或应邀列席市(县)、区的人大会议或常委会会议;(11)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12)参加重要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等。
  三、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活动的组织原则。闭会期间,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市人大代表按选举单位编成1个代表大组,大组下设若干个代表小组。全市共编8个代表大组、27个代表小组,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实际需要,结合代表的行业和专业,建立7个专业代表组。每个代表大组、小组和专业组都要确定组长、副组长,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聘请一名联络员。
  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依法委托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负责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参与做好有关工作。驻锡部队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无锡军分区协助组织。
  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以代表大组、代表小组和专业代表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也可以与在我市的省人大代表或市(县)、区人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组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的协调安排下,也可以跨行政区域进行。
  四、组织市人大代表大组、小组和专业代表组开展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应当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及时提出年度市人大代表活动意见,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各代表大组、小组和专业代表组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活动意见的要求,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议题、有深度、有实效地开展活动。
  各代表大组、小组和专业代表组的正、副组长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本组的代表开展活动,联络员要积极为代表开展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五、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会前视察活动。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视察的目的主要是让代表更多地知情知政,广泛了解情况,为大会期间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视察时间为2至3天。视察通知一般在大会召开前的两个月左右下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并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
  根据实际需要,各代表大组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活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也可以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活动,参加专题视察的代表由组织视察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确定。
  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或代表所在地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单独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也可以几名代表一同持代表证进行视察。代表在持证视察时,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要认真做好有关服务工作,被视察单位应当如实介绍情况,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结束后,代表可以将需要反映的问题,填写《无锡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研究处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安排的代表持证视察,其人代联工委应将视察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
  六、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年中专题调研活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市人大代表于每年年中开展一次专题调研活动,时间为2至3天。专题调研的题目原则上由市人大常委会拟定,各代表小组、专业代表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定。专题调研活动,可以按代表小组或专业代表组进行,也可以结合代表的意愿和本人的职业等情况组成专题调研小组进行。代表小组的调研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专业代表组的调研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专题调研结束后,各代表小组和专业代表组应当形成调研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研究处理。
  七、组织市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每次要邀请3名以上市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到达有关市(县)、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尽可能吸收所在地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八、组织市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开展立法调研和召开立法论证会、听证会时,要注意邀请相关的市人大代表特别是提出相关立法案的领衔代表参加,并在制定和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吸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九、做好市人大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工作。代表在视察、调研等活动中,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需要了解的有关问题,依法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做好有关的协调工作。对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有关机关应在一周内将接待的时间、地点告知代表本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要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在1个月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备案。
  十、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每次召开会议,应邀请适当数量熟悉相关议题的代表列席,力争在本届内使大多数代表能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负责确定,并将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要做好邀请代表的落实工作,常委会办事机构要提前向列席代表寄送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并做好相关接待等工作。要认真吸收列席代表在会议审议中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坚持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每人至少与3名在基层工作的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到基层进行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时,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联系当地的市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加强市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将建立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长效机制。通过设立联系群众“见面周”和统一印制、发放专用信封及“代表联系卡”的方式,畅通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将组织市人大代表参与“人大代表之家”的活动,主要以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听取群众意见为主,由各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30%左右代表参加,每个代表一年安排两次,力争在本届任期内使大多数代表能参加“人大代表之家”的接待活动。
  十二、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代表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审判、检察工作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参加通报会的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向代表寄送《中国人大》、《人民与权力》、《代表与人民》等刊物资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通过寄送有关公报、简报等刊物,定期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及重大事项。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印发给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料,也可以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
  十三、建立市人大代表的培训机制。根据代表的履职需要,有计划地开展代表的履职培训、专题培训,使代表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和履职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代表执行职务的意识和能力。对代表的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力求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加强对代表组长的培训,提高代表小组、专业代表组活动实效。
  十四、建立健全市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在市人大代表中开展“争创代表活动先进小组和争当代表活动积极分子”的活动。通过争创活动,交流经验,表彰先进,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评选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评出的先进小组和活动积极分子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表彰。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代表履职登记册》,由代表个人填写,每年年底汇总一次。代表履职情况的通报,作为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的一种监督形式,由代表所在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向本选举单位的市和市(县)、区两级人大代表通报一次。代表履职登记情况作为评选代表活动积极分子的依据之一。
  十五、做好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处理工作。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可以面交或者以其他方式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也可以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转交。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转交下次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面交或者以其他方式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也可以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转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要按照《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做好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和督办工作。
  十六、为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按代表人数下拔,统一用于组织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活动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参加各种形式的代表活动都是履行职责,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并提供交通、办公用品等项费用的补贴。
  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市人大代表活动的组织、联络和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给予指导。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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