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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9-07-0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09625日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实施《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工作,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08年召开的全市立法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法规质量,提高立法水平。

    2.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立足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3.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把握立法工作的进程和方向。

    二、立法计划的制定

    4.常委会在每年度十月底前,向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书面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立法计划意见应当在立项调研的基础上,于十一月底前提出,并明确立法宗旨、规范内容、立法依据、起草单位和时间安排。

    5.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立法计划意见和建议进行论证后,拟定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并由常委会印发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各有关方面征求意见。

    6.法制委员会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经综合平衡,向主任会议提出立法计划草案。

    7.主任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立法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在主任会议讨论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就立法计划草案作说明;立法计划草案说明包括:立法计划草案的制定过程、计划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时间等。

    8.立法计划通过后,由常委会印发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相关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9.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计划组织召开由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相关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明确立法任务和要求。

    三、地方性法规的起草

    10.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工作指导,提前介入,掌握情况,参与调研论证。

    常委会自行组织起草或者委托起草的,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充分听取市政府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市政府为提案人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起草单位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调研论证、修改和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等各项工作。

    11.起草单位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立法项目的五个月前(特殊情况为三个月前)制定工作计划;成立有起草单位负责人、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的起草小组,确定联系人,并书面告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起草单位为两个以上的,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起草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起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2.起草单位应当广泛收集有关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汇编成册,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供法规起草、论证、审议时参考。

    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文件等。

    13.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本市实际,分析梳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组织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起草单位拟在法规草案中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设定范围和权限的规定,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14.法规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前,起草单位、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共同会商,对法规草稿进行研究修改;市政府为提案人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参与会商。

    15.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在提出法规案之前,对法规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16.地方性法规一般包括法规名称、立法目的和依据、调整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应当采用适当的体例、结构,法规条文和使用的词汇、术语应当科学、准确、严谨。

起草单位对起草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草稿应当按日期进行编号,存档备查。

    四、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17.提案人应当在主任会议讨论的一周前向常委会报送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报送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法规草案的说明和立法对照表等相关立法资料。

    18.主任会议召开时,提案人应当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听取讨论意见。

    主任会议根据讨论情况,可以要求提案人对法规草案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

    19.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常委会审议前,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说明情况。

    20.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出法规案的说明,有关工作机构作出审查意见的报告。

    21.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前,及时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的说明和立法对照表等有关资料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立法咨询专家顾问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22.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邀请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配合法制委员会做好统一审议工作。

    23.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出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24.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5.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法规草案的体例、结构、条文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根据要求,应当派员介绍情况。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六、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26.地方性法规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文本、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27.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人员参加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做好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协商工作。

    28.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委会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于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无锡日报》和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在《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29.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印发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相关单位。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与市政府联合召开工作会议,宣传、推动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


附件:

有关立法文件

    一、法规议案

    (一)文号

    提案人为机关的,应当编该机关相应文号,如锡政函〔年份〕××号、锡检函〔年份〕××号、锡人案〔年份〕××号等;提案人为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委员的,不编文号。

    (二)标题

    1.制定法规议案的标题:关于提请审议《无锡市××条例(草案)》的议案。

    2.修改法规议案的标题:关于提请审议《无锡市××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或者关于提请审议《无锡市××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3.废止法规议案的标题:关于提请废止《无锡市××条例》的议案。

    (三)案由

    提出议案的理由和目的。

    (四)提案人

    提案应当署名。提案人为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应当加署该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

    (五)日期

    提案人为机关的,日期为通过该议案的时间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该议案的时间。

    (六)草案文本

    包括法规草案、法规修正案草案、法规修订草案。

    1.法规草案、法规修订草案

    1)正文一般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2)结构单位分为章、条、款、项,一般不设编、节、目,条文较少的,也可以不设章。

    2.法规修正案草案的修正内容一般表述为:

    1)将第×条(第×款)修改为:“……”;

    2)将第×条中的“……”修改为“……”;

    3)将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

    4)增加一条(一款)作为第×条(第×款):“……”;

    5)删去第×条(第×款);

    6)将第×条、第×条中的“……”均修改为“……”;

    7)经上述条文增删后,其余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法规案说明

    (一)标题

    一般表述为:“关于《无锡市××条例(草案、修正案草案、修订草案)的说明》”或者“关于提请废止《无锡市××条例》议案的说明”。

    (二)开首语

    一般表述为:“我受××(提案主体)的委托,现就《无锡市××条例(草案、修正案草案、修订草案)》或者废止《无锡市××条例》作如下说明”。

    提案机关负责人作说明的,开首语表述为:“我代表××(提案主体)……”。

    (三)正文基本内容

    1.制定法规案说明的正文基本内容:

    1)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立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3)法规起草的简要经过;

    4)立法的指导思想、调整对象和规范的主要问题;

    5)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例如: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协调情况,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及其听证、论证情况,设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合理性等。

    2.修改法规案说明的正文基本内容:

    1)对现行法规制定以及修改情况的简要介绍和施行情况的基本评价;

    2)修改或者修订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本次修改或者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3.废止法规案说明的正文基本内容:简述该法规的制定、修改和施行情况,说明废止该法规的理由。

    (四)结束语

    一般表述为:“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修正案草案、修订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废止法规案说明的结束语表述为:“以上说明和废止法规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三、法规案立法对照表

    (一)制定、修订法规草案的立法对照表

    立法对照表一般设三个栏目,分别列出:条文、依据、参照。

    条文,即法规草案的条文内容;依据,即法规条文所依据的上位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我省法规;参照,即法规条文所参考的相关文件,包括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省(自治州、直辖市)、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等。

    (二)法规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对照表

    立法对照表一般设三个栏目,分别列出:原条文、修改后条文、立法依据和理由。

    四、审查意见报告

    (一)标题

    一般表述为:“关于《无锡市××条例(草案、修正案草案、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或者“关于废止《无锡市××条例》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二)开首语

    一般表述为:“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委(审查法规案的工作机构)对××(提案主体)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条例(草案、修正案草案、修订草案)》或者《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无锡市××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三)正文基本内容

    1.法规草案审查意见报告的正文基本内容:

    1)对法规草案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评价;

    2)开展调研论证和初步审查的情况;

    3)对法规草案有关问题的分析意见和修改建议。

    2.法规修正案草案、修订草案审查意见报告的正文基本内容:

    1)对法规修正案草案、修订草案的评价;

    2)对修正案草案、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3.废止法规案审查意见报告的正文基本内容:

    1)对废止法规理由的评价;

    2)对废止法规案的意见。

    (四)结束语

    一般表述为:“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法规案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不需作审查意见的报告。

    五、审议结果报告

    (一)标题

    一般表述为:“关于《无锡市××条例(草案、修正案草案、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关于废止《无锡市××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正文基本内容

    1.法规草案、修正案草案、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1)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情况;

    2)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调研论证情况;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统一审议后提出的修改建议和理由。

    2.废止法规案

    一般表述为:“本次常委会会议于×月×日对废止《无锡市××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予以废止的必要性),对该《条例》及时予以废止是必要的。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关于废止《无锡市××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结束语

    一般表述为:“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修订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修订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六、公告

    (一)标题

    一般表述为:“无锡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

    (二)正文

    一般表述为:“《无锡市××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制定(修订),经江苏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三)日期

    以法规批准日期为公告日期。

    公告不需要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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