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述职监督应法定常态化
代表述职监督应法定常态化
时间:2009-07-18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读到一些新闻:北京市海淀区一些人大代表每年定期向选民述职,迄今已有10年之久;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从2009年起在该市的64名省人大代表将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颇有感触。
众所周知,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人大代表充分执行代表职务,既要在出席人代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责,又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深入了解并反映社情民意,当好桥梁纽带。应该说,绝大多数代表不辱使命,依法认真履职,为民代言,不负重托。遗憾的是,仍有一些代表不履职或不认真履职,游离于选民之外,满足于“开会报个到、视察挂个号”,或身在曹营心在汉,做“会议上空谈家”和“会议外沉默大多数”,选举画画圈,提交议案不领衔,联名议案随手签!如此代表亵渎了人大制度与法律的尊严。
代表履职得过且过华而不实,究其原因林林总总,最根本的一条是代表履职监督制度的缺失。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其实,代表通过述职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汇报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接受监督,近年来在许多地方已屡见不鲜,然而也存在挑选少数优秀代表进行述职的“选择性监督”、述职流于形式的弊端。
更为重要的是,代表述职不能“一述了之”、“一评了之”,沦为“作秀”。要有始有终,取得实效。因此,代表述职制度设计上要有刚性手段,程序是实体的保证。如,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就规定,代表述职不称职票超过30%的,对其提出告诫;被提出有不履行职责、损害代表形象、有严重违法违纪等问题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罢免案。促使代表牢记肩负的职责,自加压力,自觉执行代表职务,不负重托。如此,制度就达到了其设计的初衷。
可见,代表述职作为一种接受监督形式,理应成为常态,有必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制度化。□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