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次会议

[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08-04 16:5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河网密布,治水任务繁重,推进河道水系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十分必要和迫切。制定本条例对于加强城市河道管理,改善水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创造良好居住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可行,针对性、操作性较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委再次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反复磋商、研究。6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河道功能。河道除了具有通常的防洪、抗旱和航运功能,还承载了旅游、环境和景观等其他功能。为凸显其多重功能,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建议在总则中明确有关河道功能的内容,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河道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航运、旅游、环境和景观的功能。”
    二、关于河道涉及航道的管理。河道与航道的关系密切,对河道进行管理,通常也会涉及到航道。因此,这就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河道和航道的管理工作。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后增加一句,“涉及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调整水系”的内容,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水系、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符合通航标准和航运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草案第十五条最后增加一句,“调度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涉及通航安全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草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涉及航道的,还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关于河道的保洁和维(养)护。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航道的保洁和维(养)护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实际工作中,航道的保洁和维(养)护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建议删除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
    四、关于占用河道堤防工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而按照《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占用范围为“河道堤防工程”。本条的规定超出了《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内容,属于扩大了行政审批的范围。因此,建议修改为:“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分别就兴建替代补偿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未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以及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期限和标准实施,设置了法律责任。其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标准”是“等效等量原则”的具体化,因此,第(三)项与第(二)项是包容关系。为避免重复设置处罚,建议删除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同时将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调整为第(二)项。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可行,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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