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次会议

[ 规定制度 ]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2009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时间:2009-09-22 16: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了做好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代表在大会期间或者闭会期间提出建议都是履行职责。
    第二条    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参加小组活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以及联系人民群众等活动时提出的书面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条    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填写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的《无锡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建议应当一事一议,内容具体,意见明确,书写清楚。代表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五条    不应当作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提出的事项,依照《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负责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交办、督办工作。
    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交给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承办单位在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答复代表。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
    第七条    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办理,依照《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督办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办理情况;
    (三)组织代表对办理结果进行检查;
    (四)代表持证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约见承办单位主管领导进行询问,提出意见;
    (五)对办理不认真、答复不当、代表不满意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
    第九条    对本年度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一)超过期限未作答复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互相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办理工作的;
    (三)贻误办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提建议的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