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次会议

[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朱建平

时间:2009-10-15 10: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委对市政府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座城市绵延的历史“记忆”和外显的文化标志,是记录城市发展历史,体现城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重要载体,它是最具地域特色和个性的历史文化资源,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元素和组成部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战略需要和内在动力,是打造城市品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文化体现。
    无锡是一座具有2500年建城史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存众多,历史文化底蕴丰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人们在不断追求现代生活的同时,一些优秀的传统文化也在不断地离我们远去。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就是守护我们的心灵。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和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后,我市原有的地方行政规章在内容上与上位法之间出现了衔接不够的问题,法制建设滞后于无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因此,制定一部与上位法相衔接、符合无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自市人大常委会将《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今年地方立法计划后,我工委会同法制工委积极介入,全力以赴参与该《条例(草案)》的制订。广泛听取市和市(县)、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兄弟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认真组织《条例(草案)》的研究、论证和修改。在王金大、麻建国副主任的领导下,仅我委组织参与的论证修改就达十多次。期间,周解清主任多次听取《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并提出了重大修改意见。8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条例(草案)》立法情况的汇报后,我工委和法制工委又根据会议意见,会同市文广新局和规划局、政府法制办进行了集体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这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具有鲜明的“无锡特色”。一是全。《条例(草案)》与多部上位法相衔接,内容涵盖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等。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题,这在全国还是第一部。二是实。《条例(草案)》直面无锡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课题,在与上位法相一致的前提下,提出解决问题的操作办法和加强保护的具体措施;认真总结以往的工作实践,吸取了以往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将一些规章和办法上升为地方法规,纳入《条例(草案)》加以肯定。三是新。《条例(草案)》在坚持上位法原则的基础上,注重创新,在完善机制,有效管理上形成了一些特点和亮点。如:对历史街区中房屋搬迁的规定;对土地划拨、出让、转让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对历史建筑加强风貌环境、主体结构保护和合理利用管理的规定;对降低门槛,鼓励社会力量办博物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操作性。
    为使《条例(草案)》更趋规范,现提出三点建议:
    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目录”修改为“名录”。
    二、在第四十六条中,对“历史文化街区、镇(村)内的历史建筑用作其他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的”表述及其处罚办法,建议与上位法作进一步的衔接,并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对相关主体贯彻“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作出规定和要求,以求处罚的针对性和执法的准确合理性。
    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举办公益性展示等活动,向社会开放。”
    以上报告当否,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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