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次会议

[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公路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  陈国宁

时间:2009-11-19 12:2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环资城建工委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公路事业发展迅速,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县乡道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市域公路网不断完善,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区域性交通枢纽。但随着公路建设速度的加快、公路等级的提高和通车里程的增加,在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经营使用等方面产生了诸多矛盾,包括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的规范管理、县乡公路的管养体系、经营性公路的管理责任以及公路分级分区域管理职责和管理程序的进一步落实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仅靠上位法无法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因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路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无锡市公路条例》,规范公路建设、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常委会将公路条例列为今年立法项目后,我委即着手对上位法和兄弟城市的相关立法进行学习研究,并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多次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委积极介入,会同法制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局等部门进行调研论证,《条例(草案)》送审稿形成后,我委进行了反复推敲、仔细斟酌,对草案的主要条款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使《条例(草案)》的制定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10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根据主任会议意见,针对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公路和村镇的建设布局关系、收费公路的规范管理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迅速形成了新的修改稿。
    我委认为,经过反复讨论修改,这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总体上比较成熟,符合我市公路建设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有些内容仍需要作进一步明确、有些条款仍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具体意见如下:
    一、条例第六条内容属于路政管理范畴,放在总则中不合适,建议调整致第五章路政管理,设置为第三十六条,原三十六条及以后条款位序顺延。
    二、根据公路等级划分原则,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市级公路规划”概念有待商榷,且内容与第七条有所重复。建议删除第七条,将内容并入第八条第一款,并作相应调整,明确市域公路网规划的编制依据、编制主体和审批部门。建议第八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市域公路网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公路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条例第十四条文字表述建议作适当修改,使条款内容更完善。建议在“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中,将“应当与公路”修改为“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修改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修改后条款内容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四、条例第十七条文字表述含义不够明确严谨,建议作适当修改。建议将“公路改建、改线后不再作为公路使用的”修改为“因公路改建或者改线,原公路改变或者失去使用功能的”。修改后条款内容为:“因公路改建或者改线,原公路改变或者失去使用功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移交有关人民政府”。
    五、考虑到公路大修、中修工程对公路通行及沿线交通组织影响较大,建议在第四章公路养护中增设条款,明确相关职责。建议设置为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为:“进行公路大修、中修作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发布工程信息;对交通影响较大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车辆分流、绕行方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原二十一条及以后条款位序顺延。
    六、为确保公路通畅和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在公路沿线设置管线等非公路设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需要作进一步完善。建议将“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修改为“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修改为“非公路标志”,同时明确设置管线、管井等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修改后条款内容为:“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管线、地下管井以及非公路标志等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另外,《条例(草案)》在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相关术语的一致应用等方面仍需作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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