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次会议

[ 情况说明 ] 关于制定《无锡市公路条例(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邹士辉

时间:2009-11-19 12:3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随着无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公路路网总体规模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至2008年底,全市公路里程达7446公里,其中国省干线741公里(含国家高速公路133公里),县乡公路4000公里,此外,还有2703公里的村道分布在广阔的农村。共有6条高速公路贯穿我市,9条省道辐射周边,无锡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区域性公路枢纽。
    由于公路建设规模和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对公路的要求越来越高,公路管理的压力和难度日益增大,目前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上位法原则性、综合性较强,在地区针对性、实效性等方面存在缺陷,无法适应我市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公路管理的实际需要,如公路高架桥下违章搭建、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在建公路路政管理缺少法律支撑、公路建设主体和投融资体系多元化、村道管理复杂性等问题的出现,既影响了公路安全和通行秩序,也制约着公路社会经济效益的发挥和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通过地方立法手段,制定《无锡市公路条例》显得尤为迫切。《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交通法规体系,使全市公路工作更加有法可依;将进一步明确职责,推进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将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出行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北京市公路条例》、《苏州市公路条例》等外省市地方性法规。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条例》起草工作,市交通局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业骨干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制定了详细的起草实施方案,于2008年12月开始着手调研和起草。为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小组赴南京、苏州等城市学习取经,借鉴立法和管理经验;同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经多次讨论修改后形成《条例(送审稿)》。《条例(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规划、建设、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以及江阴、宜兴、各区政府的意见,期间市人大城建工委、法制工委提前介入,组织多次研讨,给予了多方指导。经反复论证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重点突出了“两个结合”,一是结合无锡的实际,实实在在解决公路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结合创新,积极吸收其他城市的做法,并在其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在草案中共有10多处,占条文的1/4以上。
    三、有关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不同层级公路规划的编制问题
    在交通总体发展规划中,公路规划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引领公路事业发展的龙头。目前上位法对市级层面的公路规划,村道建设规划,以及公路发展预留改扩建空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这又是在公路建设、管理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因此,在《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对不同层级公路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作了规定。在强调了公路规划严肃性的同时,在制度层面上避免了不同等级公路规划之间的矛盾冲突,增加了市级公路规划的内容,确保公路建设密度、公路等级、路网总体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相适应,与产业布局等城市发展要求相吻合,与铁路、地铁等运输方式相衔接。同时,为了解决公路因未预留改扩建空间而带来的建设成本增加、制约路网发展等问题,在第十条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划建设铁路、城市道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并行于公路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预留改扩建空间”。
    (二)关于公路建设的问题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干线公路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的现状,在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对我市公路建设技术等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第十三条中规定:“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现有国道、省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一级以上公路,县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二级以上公路,乡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三级以上公路,村道应当达到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与《江苏省公路条例》规定的公路等级要求相比,提高了一个技术等级,从而保证了我市公路建设水平继续在全省领先的地位。同时,针对目前公路投资建设主体多元化,建设标准不尽统一,造成桥梁下部空间防护设施建设不到位,给桥梁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桥梁下部空间同步采取隔离或者绿化等措施,防止挪作它用”,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为后续公路桥梁下部空间的有效管理奠定基础,改变当前被动管理的局面。
    (三)关于路桥安全管理的问题
    公路桥梁的安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然而,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肆意行驶公路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公路的安全运行。因此《条例(草案)》在桥梁技术档案建立、桥梁检测、治理超限车辆等多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强化路桥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涵洞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桥梁、涵洞技术档案。对桥梁、涵洞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同时,为了确保运输不可解体物件的超限车辆行驶路桥时的安全,第三十一条规定:“确需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涵洞限载标准运输不可解体物件的,承运人应当提供运输车辆、货物、线路的相关资料以及由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所经公路、桥梁检定报告,承担相关勘测、检定、加固、护送等所需费用,并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明确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件,必须对车辆拟通行路桥承载能力进行勘测、检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护送等措施。
    (四)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问题
    在新建公路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建设和移交管理间的时间差,非法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从事建设的现象十分突出,例如S342西段、锡太路等在建设期间,违法建设、违法搭接不断出现,造成“既成事实”的现象,这给公路的后续路政管理工作带来难以调和的管理矛盾,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增加了公路管理机构对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依法实施管理和保护的规定,为新建公路移交后的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针对随意挖掘、重复挖掘公路的现象,为了增强公路附属设施、相关管线等建设的计划性,避免资源浪费,减少社会负面影响,切实保护公路路产,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公路大修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挖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从而对公路的挖掘作了严格限制。
    长期以来,部分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现象十分严重,如十八湾路段、S342西段等。交通部门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断加强整治力度,但收效甚微,公路路面损坏、污染以及影响公路畅通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为进一步增强管理的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借鉴《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现有交通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于第四十三条中增加“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等规定,为治理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的顽症提供有效手段。
    (五)关于公路养护的问题
    公路的基础是建设,而重点却在于管理,其中养护管理又是整个公路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是保障公路畅、洁、绿、美、安全的基础性条件。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省、市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养护公路,保障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梁、涵洞完好的技术状态”。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进行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这些规定在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养护作业的标准以及养护作业现场管理、养护人员保护等多个层面强化了对养护管理的规范。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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