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代表履职制度的完善
浅谈农民工代表履职制度的完善
时间:2009-12-14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让每个利益群体都有反映自己声音的代表。” “农民工多的地方,应有农民工代表。”“让农民工更好地享受政治权利。”这是设定和选举产生农民工代表的初衷和目的。那么,农民工代表履职的实际情况究竟如何?为此,笔者对江阴市2名农民工市人大代表杨进、苏里聪进行采访,结合各地农民工代表履职情况,感到有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探讨。
探讨一:关于代表性问题。
按照2007年关于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文件精神,江苏省在布置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时,特地对苏、锡、常等农民工集中区提出:“每一个县至少要有一个农民工代表。”江阴有农民工60多万,为此,江阴市选举产生了市、镇两级各2名农民工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九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普通代表与选民的比例和农民工代表与农民工选民的比例相比,两者差距之悬殊,使得农民工的声音必然显弱。
事实上,农民工代表杨进就多次提及:“当上代表后,很多打工的兄弟有什么事都会来找我,可我只是一个人,我没法为他们解决所有的事,我感到不安、内疚。”其实,杨进无需不安、内疚,从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手机被打爆、信件信息来不及阅读,以及全国其他农民工代表的共同情况来看,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民工的民主意识在苏醒,另一方面也有农民工代表比例偏低的原因。而更重要的是,从法理上讲,很多农民工的选民资格并没有转移过来,他们还是通过委托投票来选举自己老家的代表,而没有投这些农民工代表的票,因此也可以说,农民工代表并不全是农民工选出来的,他的选民大部分是本市的市民,理论上他们并没有为农民工履职的基础和义务。
当然,设立农民工代表本身已经说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步。然而,笔者认为随着城乡二元制结构的逐步打破,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工作为新市民,在第二故乡的民主声音应该越来越响,民主权利也应该越来越多。因此,研究如何合理解决农民工的代表性问题并不应该是遥远的问题。
探讨二:关于代表履职时间的客观性问题。
杨进说:“我们车间实行三班倒,一个人请假就要打乱排班计划,只能让别的人顶上。我作为带班长首先得遵守厂规,更不可能随意请假,增加车间生产压力和别人的负担。所以,虽然厂里很支持我履行代表职责,但我自己觉得不好意思经常请假。”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农民工代表身上并不是个案。为了参加人代会,杨进们要和同事换很多班,需要煞费心思。代表履职时间难以得到保障。
《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然而,一方面,农民工代表的特殊性在于,农民工代表基本都是一线工人,本职工作的性质多少会使他们在履行代表职务时间上受到限制,他们不可能像其他大部分代表一样随心所欲安排代表活动时间。另一方面,农民工代表所在的单位大部分都是企业,站在企业生产的角度讲,过多的请假调班必然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虽然法律规定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但是并没有规定如果不提供保障的制裁措施,而且市场经济的性质使得企业也没有理由为公职行为买单。因此,对如何保证代表特别是农民工代表的履职时间要有新的研究,提供新的保障。
探讨三:关于代表履职期间的报酬问题。
关于兼职代表的报酬问题,根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从现行的做法来看,人代会期间的代表待遇基本能得到保障,或者由财政按当地平均工资发放误工补贴,或者由所在单位按正常上班发放工资。但闭会期间,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时通行做法是由代表所在单位承担这部分责任。苏里聪说,她所在单位实行计件工资,人代会期间厂里还能按平均工资给她发几天的补贴,但平时的活动就不可能再提要求。当前,这种情况涉及的代表并不多,主要还是依靠企业的高姿态和代表的高觉悟,但暂时没有问题不等于可以持续放任不管。
对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正在尝试,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由人大从代表活动经费中支付误工补贴。如《无锡市关于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按代表人数下拔,统一用于组织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鉴于农民工代表的特殊性,应当对其履职报酬作出明确的规定。
探讨四:关于代表履职能力问题。
《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此外,在换届选举中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各地对代表候选人也会提出一些素质要求。但是从总体上讲,对人大代表文化知识、履职能力、履职成效等方面的要求并不十分明确,人大代表的素质也参差不齐。相对而言,农民工代表的履职能力更是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文化层次、对社会的关注和思考、对选民呼声的反映能力、对现代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等方面。
实际上,农民工代表们在履职过程中也感受到了这一点。杨进说:“因为自身文化素养所限,为了提出意见和建议,常常需要冥思苦想,绞尽脑汁,有时要熬夜到夜里二三点钟”。为此,周庄镇人大专门为他量身定做学习培训内容,主动为他撰写建议意见提供指导、服务,并为其开通了数字电视法制频道;江阴市人大为他们订阅了《中国人大》、《人民与权力》等相关书籍、报纸和杂志,他们所在企业单位也十分支持,为他们订阅了《江阴日报》,共同促进他们不断增强代表意识、夯实法制观念、提高代言能力。
探讨五:关于代表履职的实效性问题。
农民工代表身上承载的内容太多,公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工对他们的期望值很高。杨进说:“当上代表后,农民工兄弟们不论有什么难事、烦心事都会来找我,同班工友张成军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可住找杨进帮忙,安徽籍职工罗贤柱患了晚期尿毒症无钱治疗会找他出点子……但是,我也就只是一个普通的工人,有的事情我也没有办法帮他们达到目的。”
其实,人大代表不是社会活动家,农民工代表更不是解决农民工各种问题的救世主,代表履职还是应该着眼于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监督解决问题。比如,农民工代表要在扩大与农民工兄弟的联系上想办法,在为农民工提出迫切需要解决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呼声需求上做文章,在提高建议意见的广泛面、深入性上下功夫。
以上既是农民工代表履职中碰到的实际问题,不少也是所有的兼职代表都会碰到的问题。在当前代表专职化尚不可能的情况下,代表特别是农民工代表履职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大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研究、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真正发挥农民工代表的作用,提高农民工代表的履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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