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讲 任免权
第二十三讲 任免权
时间:2009-12-14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 任免权,权力机关一项不可 或缺的职权
• 为党把好“任免关”
• 改进任免工作
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和予以罢免、免职、撤职的国家权力。从现阶段的情况看,任免权是人大四项职权中行使力度最弱、工作到位最差、改进难度最大的一项职权。人事任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不少是“走走程序”;(二)党委通过政府、法院、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的干部,介绍的情况过于简单;(三)干部任期内调整过快,数量偏多,削弱了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只能是决定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但现实情况是,有的地方党委在大批量调整干部的时候,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要任免几名政府副职领导干部,或一年任免几次,届内任免多则十几人;(五)对于需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时,党委组织部门没有吸收人大参与,考核结果也不与人大通报,使人大对任免人员实际情况不甚了解。
改进和加强人事任免工作,是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既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又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从目前的情况看,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加强人大的任免工作。
第一,必须履行任免职责。
宪法为什么要赋予人大任免权呢?大家知道,国家政权是由人来行使的;而由哪些人来行使国家政权,这是关系政权性质、效能的头等大事。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巴黎公社的公民既可以投票选举、又可以随时撤换社会公仆的经验,指出,人民必须通过代表机关,掌握对官吏的选举权和罢免权,从此保证政权的人民性。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广泛的人事任免权,是为了保证把执掌国家权力人的命运牢牢地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必须按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办事。
第二,必须弄清干部管理关系。
党管干部,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实现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可以这样说,对于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挑选、推荐权在党委,决定任命权在人大。党委和人大在干部任职问题上,目的是一致的:挑选优秀干部,为人民服务;但权能是不一样的:党委是按职能“选”,人大是依法律“定”。
第三,必须坚持“把关”原则。
说到底,人大任免干部是要为人民“把一把干部关”。为了把住这个“关”,人大必须克服“保证通过论”、“履行手续论”、“与党争权”等模糊认识。应该说,党委推荐到人大任命的干部,经过了慎重的、多方面的考察了解,可信度是很高的。作为人大要从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对法律负责的高度,对被任命干部进行认真的分析、判别,凡能胜任的就投赞成票,否则就只能弃权或反对。那种不分青红皂白,一味“通过”、甚至追求“高票”通过的做法,表面上是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实际上也是对党委不负责任。还有人觉得人大任免干部,只是“到人大来走走形式履行一下手续”。可以说,由人大任免干部,是一种必走的“形式”、必需的“手续”。因为没有这个“形式”或“手续”,人民在干部的任职上,就少了一个说话、做主的机会;没有这个“形式”或“手续”,任职的干部就“名不正,言不顺”。站在人民的角度上,这个“形式”和“手续”就是法律。还有人觉得人大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过于认真,有“与党委争权”之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原本就是人大的法定权力,不存在“争”与“不争”的问题。讨论中,人大觉得对被任的某人有不清楚的地方就问,觉得委以某职有不合适的意见就提,觉得投赞成票没有把握的就弃权,这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这种认真的态度,值得提倡和鼓励。
第四,必须改进任免工作。
干部任免,无论对党委、人大还是对被任免的个人来说,都是非常敏感的。因此,改进人大的任免工作,既要面对现实,又要具备政治勇气。就当前来说,特别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地方党委要重视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职能。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协助党委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任用行为,疏通党委与人大联系的渠道,加强干部任、用、绩、能的信息交流,切实保障和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和任免职能。要降低干部调动频率,切实执行有关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原则上应任满一届的规定。
其次,确保组成人员知情、知政。改进任免工作,首先要相信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确保他们知情、知政。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了解有关干部时,可邀请人大常委会少量组成人员—起参加,以便事先掌握具体情况。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改进和完善了任免程序,提前介入任免工作,对区党委推荐的拟任人员,在进行法律、法规考试之前,由常委会组织相应的考察工作,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和组织一定范围内的民意测验,侧重对拟任人员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和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客观真实地取得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法律程序任命;对条件尚未成熟的建议予以调整;对个别意见不统一的,则和区党委组织部门沟通意见,达成共识。这种做法很值得借鉴。在讨论任命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要负责地回答组成人员的询问。
再次,多听听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把好任免的第一关。党委推荐到人大任命的干部,第一步是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征求意见。党委是否认真听取意见、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否认真提出意见,对于正确、顺利地任命干部非常重要。一般来讲,人大常委会党组都是尊重、支持党委主张的。问题是,有的地方党委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征求意见,抱着“例行公事”、“党内过一过程序”的态度;有的党委对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的意见不以为然、我行我素,有的甚至觉得,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提意见是“较劲”。这些想法、做法都是要不得的。党委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既是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体现,又是党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必需。党委对人大常委会党组及其成员提出的意见,要抱欢迎的、诚恳的态度,能采纳的要采纳,不能采纳的,也要给予解释。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被任命干部,党委应暂缓提名,待问题查清楚以后再决定是否推荐,而不应该对党组施加压力,硬性要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更不能直接地、一个个地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谈话,“保证高票任命”。
最后,要逐步改进任命方式。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前,除了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考试、被任命人员作出任前承诺外,还开展了必要的任前询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对被任命人员提出询问、开展对话。这样,一方面增加相互间的了解、信任,另一方面增强被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也是对依法任免干部添加的一道过滤程序,让它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这样的做法值得肯定。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任免人员公示制度,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法官、检察官任前公示的办法。实践证明,任命前进行询问、公示,有利于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扩大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范围,强化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公仆意识,有助于防止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制约被任命人员藐视权力机关、轻视人民群众、反感人大监督的傲慢行为,使被任命的人员明白手中权力的由来,自觉地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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