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凸显代表主体地位
履职:凸显代表主体地位
时间:2009-12-14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仅确定了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而且规定了代表行权履职、发挥主体作用的程序和保障,充分表明人大代表凸显其主体地位和作用的关键在履职。
履职才能凸显代表主体性
确保法定意义成为现实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显然,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是法定的,但其在组织架构、权力运作和刚性规定上的主体性必须通过履职加以凸显。
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法定义务。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们具有产生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决定重大事务,制定社会行为规则等重大职权。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主要载体,参加人代会是代表的神圣权利,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一切权力”最重要渠道和形式,也是代表履职最基本的要求。由人大代表组成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国家和地方最大的权力,但这些权力都必须通过人代会来实现,并且参加人代会的代表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会议权的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可见,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构成的基础,其出席会议是人代会成功举行的前提,是凸显代表主体性的关键。
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是客观要求。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从而进一步有效地保证了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常委会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必须以实现人大代表的意志为目标,充分体现代表的主体地位,并依法为代表发挥主体作用提供各种保障和支持。显然,人大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也是体现代表主体地位的主要形式和途径。
履职行权的“法定数”是刚性规定。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和具体行使选举权、表决权等权力时有很多“三分之二”、“过半数”等法律规定。如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等等。类似严格的“法定数”条款很多,既为凸显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有力保证,也对代表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
履职才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真正实现“为人民当家作主”
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主要体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关系等方面,这些都是代表履职实践的重要内容。
在民主选举中,是为民作主的“当家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是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各级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去行使。同时,人大代表也要通过民主选举,集中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为人民“当家作主”。 马克思指出,“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可见,没有真正的选举,就没有真实的民主。人大代表只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行使民主选举权,选好人民信任的“当家人”,选出人民满意的结果,人民“当家作主”才能落到实处。
在民主决策中,人大代表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人民的意愿,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对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以民主选举和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形成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其中,重大事项决定权、决策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好这项职权,要求人大代表从后台走向前台,从旁观者成为决策者,真正凸显其主体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认真参与审议,认真撰写并提出可行性的议案和建议,认真行使表决权,确保各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体现民利。
在民主监督中,是公平正义的推动者。当前,加强对公权力的民主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个热门话题,尤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主监督已成为人大工作者理论研究的重点,甚至有的学者提出,应把人大代表的民主监督摆在首要位置。按照监督权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主体,人大代表作为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力代表人民通过参加人代会或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对上述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公职行为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特别是在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通过开展持证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及时对“一府两院”提出意见、建议,从而确保监督的常态性、连续性、实效性。
在民主关系中,是桥梁和纽带。我国有近290万各级人大代表,他们都是兼职的人大代表,来自13亿人民群众之中,分布在全国各地、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和各个行业,并且相当多的代表来自基层,对民情民意最有代表性和说服力,是人民民主的最有效载体,是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了解民情民意,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把这些意见和建议集中起来,使之上升为法律和法令,交由有关国家机关贯彻执行,从而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督促和协助“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履职才能提升代表主体威望
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有作为才有权威。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主体权威和声誉既取决于代表的法律地位,也取决于代表的民主素质和代表与选举单位或选民的关系,但提升代表素质离不开履职实践、密切代表与选举单位或选民的关系重在履职实践。
履职是提高代表民主素质的重要途径。当前,在民主实践中,为什么代表的主体作用凸显不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代表的主体意识不强、能力素质不高。虽然各地很重视代表的理论培训,但有的地方理论与实践结合不紧,对代表的实践锻炼重视不够。事实上,实践是最好的老师,是提高代表能力素质的最有效途径。然而,我们有些代表满足于参加一二次理论培训,不注重在履职实践中拓展视野、积累知识、总结经验,导致不知民情、政情、实情,不会参政、议政、督政,甚至被喻为所谓的“名义代表”、“举手代表”等。为此,人大代表要增强主体意识和提高履职素质,必须积极履职、勇于实践锻炼。
履职是密切代表与选举单位或选民关系的关键。依据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和选民或选举单位之间的关系是被监督和监督、权力受托和委托的关系。作为在某个选区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理所当然地要通过代表履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反映所在地区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群众服务,对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可见,人大代表要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最重要的是要通过积极履职,密切与选举单位或选民的关系,在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中,用好用足“尚方宝剑”,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履职才能凸显代表主体性
确保法定意义成为现实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显然,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是法定的,但其在组织架构、权力运作和刚性规定上的主体性必须通过履职加以凸显。
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法定义务。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们具有产生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决定重大事务,制定社会行为规则等重大职权。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主要载体,参加人代会是代表的神圣权利,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一切权力”最重要渠道和形式,也是代表履职最基本的要求。由人大代表组成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国家和地方最大的权力,但这些权力都必须通过人代会来实现,并且参加人代会的代表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会议权的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可见,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构成的基础,其出席会议是人代会成功举行的前提,是凸显代表主体性的关键。
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是客观要求。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从而进一步有效地保证了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常委会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必须以实现人大代表的意志为目标,充分体现代表的主体地位,并依法为代表发挥主体作用提供各种保障和支持。显然,人大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也是体现代表主体地位的主要形式和途径。
履职行权的“法定数”是刚性规定。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和具体行使选举权、表决权等权力时有很多“三分之二”、“过半数”等法律规定。如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等等。类似严格的“法定数”条款很多,既为凸显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有力保证,也对代表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
履职才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真正实现“为人民当家作主”
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主要体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关系等方面,这些都是代表履职实践的重要内容。
在民主选举中,是为民作主的“当家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是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各级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去行使。同时,人大代表也要通过民主选举,集中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为人民“当家作主”。 马克思指出,“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可见,没有真正的选举,就没有真实的民主。人大代表只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行使民主选举权,选好人民信任的“当家人”,选出人民满意的结果,人民“当家作主”才能落到实处。
在民主决策中,人大代表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人民的意愿,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对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以民主选举和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形成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其中,重大事项决定权、决策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好这项职权,要求人大代表从后台走向前台,从旁观者成为决策者,真正凸显其主体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认真参与审议,认真撰写并提出可行性的议案和建议,认真行使表决权,确保各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体现民利。
在民主监督中,是公平正义的推动者。当前,加强对公权力的民主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个热门话题,尤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主监督已成为人大工作者理论研究的重点,甚至有的学者提出,应把人大代表的民主监督摆在首要位置。按照监督权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主体,人大代表作为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力代表人民通过参加人代会或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对上述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公职行为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特别是在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通过开展持证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及时对“一府两院”提出意见、建议,从而确保监督的常态性、连续性、实效性。
在民主关系中,是桥梁和纽带。我国有近290万各级人大代表,他们都是兼职的人大代表,来自13亿人民群众之中,分布在全国各地、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和各个行业,并且相当多的代表来自基层,对民情民意最有代表性和说服力,是人民民主的最有效载体,是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了解民情民意,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把这些意见和建议集中起来,使之上升为法律和法令,交由有关国家机关贯彻执行,从而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督促和协助“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履职才能提升代表主体威望
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有作为才有权威。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主体权威和声誉既取决于代表的法律地位,也取决于代表的民主素质和代表与选举单位或选民的关系,但提升代表素质离不开履职实践、密切代表与选举单位或选民的关系重在履职实践。
履职是提高代表民主素质的重要途径。当前,在民主实践中,为什么代表的主体作用凸显不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代表的主体意识不强、能力素质不高。虽然各地很重视代表的理论培训,但有的地方理论与实践结合不紧,对代表的实践锻炼重视不够。事实上,实践是最好的老师,是提高代表能力素质的最有效途径。然而,我们有些代表满足于参加一二次理论培训,不注重在履职实践中拓展视野、积累知识、总结经验,导致不知民情、政情、实情,不会参政、议政、督政,甚至被喻为所谓的“名义代表”、“举手代表”等。为此,人大代表要增强主体意识和提高履职素质,必须积极履职、勇于实践锻炼。
履职是密切代表与选举单位或选民关系的关键。依据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和选民或选举单位之间的关系是被监督和监督、权力受托和委托的关系。作为在某个选区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理所当然地要通过代表履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反映所在地区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群众服务,对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可见,人大代表要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最重要的是要通过积极履职,密切与选举单位或选民的关系,在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中,用好用足“尚方宝剑”,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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