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次会议

[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  陈国栋

时间:2010-01-14 16:1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委对此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地名是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具有社会性、时代性、民族性和指位性等特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服务的要求日益迫切。我市政府于1993年5月颁布施行的《无锡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原规章权限和内容的局限性以及管理工作滞后等因素,导致我市地名命名和使用在某些方面的混乱和不规范问题日益突出,诸如地名通名命名混乱、地名标志牌设置不规范、随意命名或者更改地名、地名方位标示性差、忽视历史地名保护等现象屡见不鲜,给经济社会活动和人们的交流带来极大不便,甚至造成相关单位和群众的重大财产损失。另外,我市正在探索试行的地名有偿冠名也因缺乏法规依据而难以开展。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现有的地名管理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在总结本市地名管理和服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以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制定《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是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2009年春节过后,我委就此项立法与市民政局进行了商议。市民政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并及时报送了起草计划。2009年5月初,市人大常委会王金大副主任主持召开了立法启动仪式暨《条例(草案)》起草研讨会,初步确定了《条例(草案)》起草的基本框架。8月26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送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于11月27日正式向常委会提交了《条例(草案)》。期间,我委主动联系、积极指导,会同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与起草小组开展专题调研,参加了市民政局、市法制办组织的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各种征求意见座谈会、研讨会,多次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逐条审查,提出了全面详尽的指导性意见。11月10日,人大常委会周主任、王金大副主任亲自听取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的专题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使《条例(草案)》的起草质量进一步提高,内容更趋充实和完善。
    《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后,我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严谨的审查。我委认为,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内容涵盖了地名管理的各项要素和环节,各项规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政策的要求,并且结合我市地名管理的实际需要有所突破和创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委经过审查,认为《条例(草案)》的个别条款尚需要作进一步的明确或者修改,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第六条:该条规定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但是,鉴于在城乡规划以及专业规划编制中可能涉及现有或将要建设的地理实体的名称。为及早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减少地名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之间的矛盾,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议该条增加第二款,即“编制或者修编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涉及地名的,应当征求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关于《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四项:该项规定,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以及同音字命名地名”,其依据是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国际交流的日益广泛和深入,以及国内外许多著名品牌名称既是商品名又是人名的现实,严格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地名以及同音字命名地名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地名管理条例》也仅规定,地名命名“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为此,建议参照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将《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一般不以人名、企业名、商标名、外国地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命名地名。”
    三、关于《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一项:该项规定,城镇道路“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南北走向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其他一般道路称为路、巷、弄”,该项未包含“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东西走向主干道路”通名使用的情形,建议修改为“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南北走向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其他道路称为路、巷、弄”。
    此外,《条例(草案)》的某些条款文字表述尚需要作进一步调整和修改。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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