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次会议

[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公路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国栋

时间:2010-01-14 16:1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公路交通事业发展迅猛,公路路网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但公路管理难度也日益增大,公路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制约了我市公路事业更好更快推进。制定本条例对于促进我市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可行,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委再次征求市各有关方面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反复磋商、研究。12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路政监督检查。草案第六条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及其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该内容属于路政管理范畴,在总则中规定不合适。建议调整至第五章路政管理,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二、关于公路规划的编制。草案第七条规定,“市域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市级公路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规定在内容上有重复,建议合并调整为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域公路网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公路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高架公路和桥梁下部陆地空间的含义。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桥梁下部空间同步采取隔离或者绿化、防护等措施,防止挪作他用。”其中,“公路桥梁”在这里的原意主要指高架公路,对此没有表述清楚;“下部空间”既包括陆地,也包括水面等,含义不明确,容易引起误解。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高架公路和桥梁下部陆地空间同步采取绿化、防护等措施。”并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关于公路大修和中修时的通行保障。公路大修和中修工程通常对沿线公路通行秩序影响较大,相关部门应当进行事先告知,必要时还应当采取措施以保证通行顺畅和交通安全。鉴于此方面内容的重要性,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表述为,“进行公路大修、中修作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发布工程信息;对交通影响较大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车辆分流、绕行方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五、关于《条例》的目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近下发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规定,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因此,建议草案修改稿列出目录,将各章名称在正文前按序排列表述。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可行,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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