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次会议

[ 情况说明 ] 关于制定《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唐余开

时间:2010-01-14 16:2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市政府1993年颁布施行的《无锡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我市地名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地名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管理部门实施地名管理造成了适用依据上的空白。首先,《实施办法》出台至今已达十六年之久,很难适应形势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地名地理实体的范围不断延伸,出现了社区、经济区域、大型建筑物(群)等。二是地名管理的内容不断扩展,出现了标准地名使用和服务、历史地名保护、地名有偿冠名等内容。三是地名服务的标准不断提高,实现了由传统服务模式向现代信息化服务模式的转变。四是地名管理的规章过于原则,带来了管理操作上的难度。如,《实施办法》对地名命名的规定、规范不够全面,地名通名使用没有量化标准,致使有些地名贪大求洋、名不符实、名称怪异、指位性差;标准地名的使用缺乏具体规范,致使擅自命名、更名和宣传、使用非标准地名的现象屡见不鲜;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责任不够明确,致使标志设置、更换滞后的现象,门牌号无序排列和跳号的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适用《实施办法》已无法实施有效管理,因此,需要重新对地名管理作出规范。其次,政府层面立法具有局限性,很难应对或解决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国务院1986年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了二十多年,不可能对当前发展变化的地名管理问题作出规范。因此,为了适应地方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迫切性要求,解决地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我市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审查过程
    按照立法程序和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要求,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有关规定,对市民政局组织起草的《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同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市(县)、区和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部分企业的意见;在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送审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专门组织赴外地学习考察,借鉴外地城市成功的立法经验。在审查、征求意见和学习考察的基础上,多次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和修改,并根据12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意见再次作了修改,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制定《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有关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时机问题
    新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的命名时机与地名管理工作息息相关,命名时机过早,不确定因素较多,影响地名命名的严肃性;过晚,不利于标准地名宣传和推广,容易造成地名使用上的混乱。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经与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商论证,《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申请办理命名手续;市政设施名称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申请办理命名手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居民区标准化地名使用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我市不断增多的居民区中,不按照规定与规范命名的现象较为普遍,房地产开发商擅自使用人名、企业等名称作地名,以及使用外国地名、同音字、谐音字、生僻字和外文作地名的现象不断增多。这不仅给地名管理带来困难,同时也给规划、公安、房管等部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带来难度,从而造成地名宣传、使用上的混乱。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等标注的地名名称应当与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名称一致。(第三十三条)。
    (三)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责任问题
    地名标志是地名在社会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信息载体。为了充分发挥地名标志的服务功能,《条例(草案)》结合本市实际,对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一是明确了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责任。建立了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责任人负责制,分别对行政区划、道路、桥梁、门牌号等主要地名标志落实了责任人;对其他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地名标志明确授权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二是明确了地名标志设置经费和管理经费负担责任。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地名标志设置经费,明确列入工程预算。对地名标志日常维护等经费,明确由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四)历史地名保护问题
    无锡是一座美丽富饶的江南名城,是吴文化发源地,也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着悠久而宝贵的地名文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城市建设突飞猛进,新地名大量产生,老地名不断消亡,历史地名的保护一直是我市地名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为了加强历史地名的保护,《条例(草案)》专设一章,就历史地名的概念、保护原则、保护机制、保护措施等方面作了规范。从而将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第六章)。
    (五)地名有偿冠名适用范围问题
    《条例(草案)》总结本市近年来的试点经验,参照有关省、市的做法,从两个方面对地名有偿冠名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一是确定了有偿冠名的名称范围。为了避免有偿冠名的地名名称过滥,体现有偿冠名地名的影响力,《条例(草案)》将地名有偿冠名名称范围确定为可以作为地名使用的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二是确定了可以有偿冠名的地理实体范围。为了满足开发建设单位等企业用地名公共资源宣传企业、产品的需求,《条例(草案)》除明确规定新建或者无标准地名的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可以有偿冠名外,将较为关注的公共大型建筑物(群)等同时纳入了可以有偿冠名的范围(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