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总第191期

新建小区社居委亟待加强

新建小区社居委亟待加强

时间:2010-03-18 14:2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居民迁居小区集中居住后带来的社区建设和管理问题日益成为我市社会管理的热点议题。前不久,内务司法工委在常委会王金大副主任带领下,对我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居委建设情况开展了调查研究,就目前全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居委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

一、新建住宅小区社居委建设的现状和问题及影响

    2006年以来,我市新建住宅小区204个,其中,商品房106个、经济适用房15个、农民安居房83个,总建筑面积7932.1万平方米,可入住21.86万户。为加强社区建设管理,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性文件,规范指导社区工作,有力地促进和推动了全市社区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通过对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173个新建住宅小区社居委建设情况的总体分析及多个住宅小区社区管理的实地调查,感到目前全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居委建设和管理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社居委组织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建成并交付使用的173个新建住宅小区中,仅有41个小区已组建社居委,占总数的23.7%;64个就近纳入周边社区管理,占总数的36.99%;30个由物业代管,占总数的17.34%;36个尚未建立社居委,占总数的20.81%;还有2个正在筹建社居委。也就是说,全市目前尚有近40%的新建住宅小区无任何基层组织进行管理,尤其是已经分别于2008年8月和2009年4月交付、入住率已经超过50%、建筑面积分别达到60万平方米的滨湖区南湖、瑞星家园保障性住房小区,目前还均未建立社居委、社区事务工作站等,仅依靠物业公司勉强维持管理。
    2.社居委职能超载和弱化现象并存。目前,我市204个新建住宅小区,平均住户要达到1072户,随着对居住人口、流动人口、单位人口等进行社会化管理的推行,以及人口的老龄化、无单位归属人员以及外来人口的增多,社居委的职能已经严重超载。与此同时,社居委又存在职能弱化现象。目前我市有占总数17.34%的新建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代为履行社居委职能,另有部分社居委或将主要精力放在社区事务工作站建设,或与物业公司职能“套打”,而疏于引导社区居民自治职能的履行,造成目前住宅小区居民普遍缺乏社居委意识。
    3.社区工作经费缺口较大。市政府锡政发〔2008〕15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将我市城区社区工作经费拨付标准由原来的每100户每年8000元调整为每100户每年12000元,并将流动人口纳入了社区社会化管理,但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未作相应调整,提标、扩面后增加的工作经费现由区、镇(街道)分级承担,甚至还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社承担。另外,由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等原因,目前全市五个城区中,有293个、占城区社区总数51.9%的社区工作经费未纳入市财政预算。尤其是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建设的位于滨湖区的南湖、瑞星家园,总建筑面积达到123万平方米,总户数达10376户,居住人口达40000人,经初步测算,接管运作成本仅一次性投入就需要1345万元,常年费用支出需要1053万元,但市住房保障中心目前仅同意按0.8-1元/平方米支付接管费100万元,缺口巨大。
    4.部分社区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和责任心不强。目前全市社居委干部平均年龄41.3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7%,属地化比例仅57%,存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和地缘感较差的问题。另外,部分社居委工作存在行政化倾向,坐堂办公的多,深入居民的少;单方布置的多,互动沟通的少;权力意识多,责任意识少,导致社居委作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认同感和号召力下降,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上述问题影响了社区的全面建设,不容忽视。一是社区稳定得不到有效保障。转型发展关键期也是社会矛盾凸现期,社区基层组织缺位使社会矛盾缺乏“减压阀”和“缓冲器”,导致各级党委政府直接面对大量社会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二是导致社区组织功能弱化。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组织,如综治、治保、民调、计生等组织机构无法及时建立,社区居民的政策法律宣传和公民道德教育以及老龄、计生、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社区公共事务难以有效开展,社区民间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小区物业管理得不到有效监督。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因南湖、瑞星家园没有及时组建社居委,街道没有及时接管,导致小区居民子女的入学、低保手续办理、退休老人落实社区化管理、邻里纠纷调解等工作无法及时落实,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三是社区治安综合治理难度加大。新建安置房小区居民因拆迁后往往能得到几套安置房,除本人居住外,绝大多数将房屋出租,在这些出租屋中,群租、拼租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入住安置房小区的人员结构复杂,生活行为习惯的不同,对小区公益事业参与度、公共卫生保洁维护度、公共及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度等均要求不同,致使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防盗门不关等行为时有发生……等等问题已经给小区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新建住宅小区社居委建设和运行问题的主要原因

    1.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对社居委在社区社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认识不到位,对社居委建设缺乏规划和指导,对社居委工作和经费的支持力度不够。
    2.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根据锡委发(2004)27号文件规定: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照0.25平方米/户进行配套建设。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规划建设部门审核监管不严,小区综合验收又无镇(街道)参加,导致部分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规划建设不到位。目前,在173个新建住宅小区中仍有30个无配套社区办公用房。
    3.建设与管理体制衔接不到位。比较典型的是滨湖区的南湖、瑞星家园,小区的建设是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居住的人口主要是城区的低保户、拆迁安置户等,而小区的社会管理按照政策法规规定应当由太湖街道负责,建管分离带来的财政经费配套脱节。
    4.业主入户不到位。在商品房小区中,因“炒楼”和房屋开发商的无序开发,导致小区入住率较低,如惠山区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不到30%。另外,拆迁安置小区由于过渡期或原社区与户口捆绑的利益问题,业主户口长期“外挂”,导致社区一时达不到政策规定的组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
    5.社居委工作人员待遇不到位。目前,我市城区社居委工作人员待遇虽然已经按照锡政发〔2008〕157号文的规定执行,但1000~1100元/月的待遇低于南京、苏州、常州等地水平,与省政府苏政发[2007]84号文件提出的“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要求存有较大差距,较低的工作待遇影响了现有社居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亦难以吸引高素质人员到社区工作。

三、对新建住宅小区社居委建设的几点建议

    1.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社居委建设的重要意义。住宅小区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场所。政府在投入大量资金改善住宅小区硬环境的同时,要把加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建设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完善社区布局规划,落实社区配套办公服务用房,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素能,保障社区工作经费,为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社居委建设。政府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有利于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利用的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要及时筹建社区基层组织,积极指导监督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要因地制宜地调整社区范围,明确委托由原村委或就近社区管理;因入住率等原因,组建社居委等基层组织条件尚不成熟的住宅区,除采用托管外,可探索建立社居委筹备组等方式先行管理。在对社居委组织建设加强领导的同时,政府还应当为社区的管理提供必要条件,确保社居委工作及时到位。
    3.同步规划建设,落实社区公建配套用房。要完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确保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规划建设部门在履行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按照社区布局规划,对住宅小区公建配套服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从严审查,从源头上确保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的落实;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审批的后续监督检查,依法监督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到位;住宅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参与验收,并将其验收意见列为综合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
    4.明确功能定位,努力完善居民服务。随着住宅小区物业管治模式的不断完善,专业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等介入社区的物业管理,社居委的组织功能逐步定位于监督协调物业自治和牵头组织社区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宣传教育。新建住宅小区社居委要针对入住居民新、组织人员新的特点,加紧协调社区各类组织加强业主和居住人员情况的摸底调查,建档列册,分类管理、分类服务,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完善服务设施和措施,积极帮助居民解决实际困难,着力提高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服务力。
    5.立足求实创新,积极探索推进居民自治。各级政府要着力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居民自治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扩大居民在本级事务中的有效参与,引导居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不断创新民主形式,丰富民主内容。要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培养和增强居民群众的公德意识、法律意识、环境意识和文明素养,提升小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进居民自治,建设和谐宜人的新型社区。
    6.加大资金投入,健全社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拨付、费随事转、社会资助”的原则,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长效的社区建设和运行投入机制,完善社区经费的财力支撑体系。进一步提高社区组织工作人员待遇,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7]84号文件要求,制订落实措施,建立社区工作者待遇增长机制,及时调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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