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9次会议

[ 工作制度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0年4月28日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时间:2010-06-02 15: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二条  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觉贯彻科学发展观,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执行职务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会议出席情况,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定期在人大公报上公布。连续三次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主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认真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材料,充分做好审议准备;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围绕议题审议和发言;认真行使议案表决权,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检查或调查等活动。
    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所在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七条  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八条  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与作风效能建设,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以任何方式传播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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