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9次会议

[ 情况说明 ] 关于《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周浩清

时间:2010-06-02 15: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测绘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2000年4月,我市制定了《无锡市测绘管理办法》(锡政发〔2000〕99号),随着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全面修订以及《江苏省测绘条例》的制定,《无锡市测绘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我市测绘管理工作的需要。由于现行测绘工作缺少地方性法规支撑,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管理体制不顺,导致基础测绘项目重复投资、重复测绘、多头管理,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二是基础测绘管理滞后,投入保障不充分,致使基础测绘更新相对缓慢,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成果互相封锁,不及时向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造成测绘成果无法共享;四是坐标系统不统一,不同部门采用不同的平台和标准竞相筹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使重复测绘和地理信息孤岛并存,无法满足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和决策的需要;五是测绘市场活动不够规范,压价劣质竞争和测绘项目的非法转包现象时有发生,测绘成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为切实解决测绘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当前迫切需要制定《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依法保障我市测绘事业发展,提高测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外地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了起草小组,于2009年12月开始着手调研和起草。市人大、市法制办提前介入,给予了具体指导。为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了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测绘行业单位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专程赴南京、常州等城市学习取经,借鉴立法和管理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送审稿)》。《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规划、房管、水利、交通、建设、财政等职能部门和江阴市、宜兴市及各区政府的意见,同时还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全文公布《条例(送审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工委和法制工委的同志一起对《条例(送审稿)》进行论证修改。经过反复多次的论证和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测绘管理体制问题
    我市测绘管理体制不统一,是导致重复测绘、测绘成果共享程度低等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市、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规划、住保房管、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这样规定,首先明确了市、县级市的两级测绘管理体制,对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次是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对规划、住保房管等部门的测绘管理职责予以明确,便于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二)关于建立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问题
    在测绘领域坐标系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各项测绘活动开展的基础。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我市作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发展较快,建立、使用统一的地方独立坐标系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测绘成果的转换、共享,避免资源和财政资金的浪费。
    (三)关于基础测绘问题
    基础测绘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工作,是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之一。为此,《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基础测绘作了专门的规定,并对上位法中基础测绘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同时,为体现基础测绘的公益性和重要性,《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对测绘主管部门履行基础测绘工作职责,限制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基础测绘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并在第四十一条设置了法律责任,以确保基础测绘工作质量,提高基础测绘工作水平。
    (四)关于测绘成果管理问题
    建立测绘成果的汇交与共享机制,有利于节省成本,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效率。为此,《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作出了相应规定。通过建立测绘成果的汇交与共享,有利于测绘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本区域的最新基础地理信息,及时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充分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五)关于测绘市场管理问题
    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测绘市场秩序,推行诚信测绘,营造健康的市场竞争氛围,严肃查处行业各类违法行为是我市测绘市场管理的重要目标。上位法对测绘市场管理的条款比较原则,为此,《条例(草案)》中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增强了《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测绘项目招投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以及测绘专家的构成比例,就是对上位法规定的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细化,突出测绘招投标的专业性,提高测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防止低于测绘成本的恶性竞标。同时,针对无测绘资质、超资质等级承揽测绘业务现象,《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测绘资质、年度注册、项目备案、执业资格、诚信档案等方面的管理内容,以促进测绘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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