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总第192期

走向良法之治——地方立法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文 / 钱  群    姚爱军

时间:2010-09-16 11: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加强地方立法,实现有法可依,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这还远远不够。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加强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再到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表明我国法治建设正逐步实现从“有法可依”到“良法之治”的重大转变。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法治建设新起点的高度,以宏观的视角来审视和考量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我市法治建设提供“良法”支撑。

一、良性价值取向——地方立法的灵魂

    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地方立法的灵魂,也是评判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在我国人民主权原则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立法的本质就是由人民按照立法程序以立法的方式作出决策,体现人民的意志。当前,“以人为本”已成为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地方立法必须正确把握良性价值取向,即树立和贯彻立法为民的理念,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落实立法为民理念的关键在于明确民生立法的方向。民生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欢乐,也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通过立法干预、改善和平衡利益格局,让更多的人尤其是普通大众分享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地方立法工作迫切需要破解的首要问题。吴邦国委员长曾强调,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实现立法目标。根据这一要求,自2007年以来,从国家到地方,立法工作的价值取向在民意引领下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一次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历史性转型。我们正在走进一个更加关注社会领域立法、更加注重用法律保障民生的民生立法时代。各级各地立法机关不断加大对百姓权益维护、医疗健康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注力度,民生成为立法工作的“主题词”。
    换届以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以生态建设与民生保障为重点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在制定的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2008—2012)立法规划中,共确定24件立法项目,其中直接关系民生、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有18件,占总数的75%。其中包括以《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为核心的生态建设保护性法规以及以《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为先导的社会保障型法规,既体现了我市今后一个阶段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与特色,又体现了本届人大对地方立法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

二、良性协调发展——地方立法的关键

    法规的良性协调发展直接关系到其能否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法治建设的基础。从我市地方立法的角度来看,法规的良性协调发展包括单个法规内部的良性协调,不同法规之间的良性协调,以及法规与省级法规、行政法规和法律之间的良性协调。
    (一)静态的良性协调——单个法规内部。法规内部要良性协调,关键是立法要科学。“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不抵触是前提,有特色是灵魂,可操作则是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力。地方立法应当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地方特有的实际问题确定地方特有的规范内容,解决本地区实际问题,增强可操作性,为法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唯有如此,方能使纸面的法律变为生活中的法律,使文字的法律变为现实的法律。
    当前,立法中要注意三个“关系”:一是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改革开放初期,地方人大制定了数量颇巨的地方性法规,弥补了当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不足,为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国家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有法可依,在此情况下,地方立法工作应明确质量优先的指导方针,把重点从追求数量放到提高质量上来,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良法。二是法制统一与创新的关系。坚持法制统一是前提,但不等于地方立法无可作为。由于自然条件、人文历史的差异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都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立法权限的划分,地方立法空间相当广阔,地方立法要充分发挥创新精神,开拓视野,扩展思路,从立法创新、体制创新上下功夫。三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地方立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行政权力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关系。而当前部门利益倾向、权力扩张是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影响立法质量的主要原因,严重危害了法制尊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来自于权利的授予。立法工作中要深刻认识这一精神,必须对权力加以有效的规范、限制和制约,防止和控制权力的扩张乃至滥用,确保法为民所立,利为民所谋。
    (二)动态的良性发展——法规之间及其与省级法规、行政法规和法律之间。我国的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位阶各层次法律法规间协调发展,才能保持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完整性,以及和谐一致。因此,这就要求地方立法工作中要做到“瞻前顾后”,经常“回头看”,坚持立改废并举,适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
    其因有二:一是国家立法日趋完善、细化,到2010年,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前的立法工作已经进入“收官”阶段,更多的注意力不应放在加快立法进程上,而是应当放在解决法律体系内的协调问题上;二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转型期,利益格局正在进行深刻调整,社会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解决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矛盾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法规清理工作。2004年,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改革的成果,与行政许可法相一致,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共清理法规12部,其中修改9部,废止3部。在监督法实施前,对涉及监督工作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清理。到目前为止,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对近20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废止法规也达11部之多。今年,我们还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操作性不强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三、良性立法程序——地方立法的保障

    良法的制定应当通过良性的程序来实现,良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及其价值协调功能需要依靠良性的程序来保障。在立法程序和立法实体价值关系上,体现了程序对实体价值的规制、引导和保障作用。因此,只有通过良性立法程序,才能产出“良法”的结果。
    是否坚持民主立法是衡量立法程序良性与否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也是衡量立法质量高低,判断立法价值良恶的重要标准。民主立法有利于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诉求;有利于集中民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利于提高法规的实施效果。在代议民主制条件下,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规范,主要是体现间接民意。如何直接反映民意,在现有立法机制的基础上扩大立法民主程度,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当前立法机关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地方立法的民主化步伐也在加大。我市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开门立法,多渠道、多方面扩大人民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让群众了解立法、参与立法、监督立法。目前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公开法规草案。这是地方立法最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重要方式。我市每项立法草案均予以公布。实践也证明,这是人民群众最广泛反映意见的重要渠道。二是书面征求意见。这是立法工作中听取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专家意见的主要方式,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三是举行论证会、座谈会。这是立法工作中听取专家意见和具有利益关系的公众意见的重要方式,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四是举行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是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也是立法过程中最为透明的程序。
    显然,这些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民主程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政原则还有不小差距,地方立法的民主性要体现在立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还有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我们深信,只有完善民主立法程序,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广度与深度,才能做到真正体现民意,才能真正走上“良法之路”,实现“良法之治”,从而使我市的立法工作为法治无锡建设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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