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次会议

[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 群

时间:2010-10-22 20:4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地处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数量、规模长期处于增长态势,为适应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适应城市转型发展,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草案内容可行,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委召集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复论证、研究,同时向社会公布草案,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8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根据草案第三条对流动人口概念的界定,草案中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应当为本市以外的地区,而我市法规是不宜对本市范围以外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规范的。因此,建议对草案中涉及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作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是删除原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中“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的表述,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二是将原草案第八条第(二)项“办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办理”一词删除。因为婚育证明办理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是删除原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的程序要求,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婚育证明可以直接向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也可以通过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事务工作站(服务中心)向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 此外,为了使条例内容更加合理、可行,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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