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次会议

[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 陈国宁

时间:2010-10-22 20:4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环资城建工委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我市河网密布,水系发达,具备发展航运的天然优势。市域范围内现有航道203条,航运里程1674公里,航运货物周转量约占全市物资运输总量的50%。其中,京杭运河无锡段年货运量接近沪宁高速公路无锡段年货运量的6倍。可以说,航运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多年来,由于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投入不足,我市航道大多存在等级低、通航条件差等问题。目前,我市达到等级航道的里程为357公里,仅占总里程的21%,仍有大量航道处于自然状态。同时,擅自建造临跨河设施、非法占用通航水域、侵害航道设施等现象屡禁不止。相对于公路、铁路的快速发展,我市航运发展明显滞后。因此,为切实加强航道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航运资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为依据,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满足航运事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我委和法制工委也提前介入,参与了《条例(草案)》的相关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我委认为,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明确、框架结构合理,在航道规划、航道建设和养护、航政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范。并根据我市航运事业发展需要,建立了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明确了建筑泥浆水上运输管理规范,在上位法基础上有所深化、有所创新。因此,《条例(草案)》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内容基本可行,可以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为使《条例(草案)》更趋规范和完善,我委认为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以下为修改建议:
    1.《条例(草案)》第十条明确了对规划等级高于现状等级的航道实行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这项制度可以确保航道规划的实施,降低航道建设的成本。但科学合理的确定航道规划控制线是这项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在《条例(草案)》的修改论证过程中,围绕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的划定已进行了多次讨论。我委建议,以市航道规划为依据,综合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对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作进一步推敲论证。
    2.在我市,建筑泥浆运输长期缺乏管理,进入水体直排现象严重,已经造成河道底泥淤积,影响通航环境。《条例(草案)》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泥浆水上运输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但我委认为,要有效防止泥浆直排,确保航道安全畅通,必须进一步强化对泥浆水上运输的管理和处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建筑泥浆水上运输的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落实管理职责,加大查处力度。
    3.《条例(草案)》第四章航政管理中对管理相对人的行为作了明确约束和规范,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同步明确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责。特别应针对影响通航的航标受损失常、航道变迁、航道等级调整等情况,明确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的及时修复和公告等职责,以确保通航顺畅和安全。
    另外, 《条例(草案)》中个别条款文字表述尚需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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