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次会议

[ 情况说明 ] 关于《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邹士辉

时间:2010-10-22 20:4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市是长三角内河航运事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境内有航道203条,通航里程达1674公里。目前,我市水运货物周转量占全市物资运输总量的50%左右,其中,运输煤炭占全市的70%左右,运输矿建材料占全市的80%左右。据不完全统计,仅京杭运河无锡段年航运量就达2亿吨,相当于沪宁铁路无锡段单线货运量的四至五倍、沪宁高速公路无锡段货运量的五至六倍。可以说,内河航道运输是我市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强航道建设和管理对促进航运事业发展、推动地方
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1992年颁布施行的《无锡市航道管理办法》对航道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航道建设和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我市水运需求不断增长,而现有内河航道等级低、通航条件差,严重影响了航运效率和航行安全。二是内河航道建设资金紧缺,致使大量的航道处于自然状态,淤积严重,制约了通航条件的根本改善。三是由于内河航道的建设和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影响了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四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擅自建造临跨河设施、占用通航水域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航道的安全畅通。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锡市航道管理办法》已无法实施有效管理。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制定、完善了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国家、省立法具有普遍性、原则性、侧重性和滞后性,很难解决地方管理工作中的特殊性、操作性、复杂性和迫切性问题。因此,为了适应地方航道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解决航道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航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按照立法程序和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了《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审查,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市(县)区和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送审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专门组织赴外地学习考察,借鉴外地城市成功的立法经验。在审查、征求意见和学习考察的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研究、论证和修改,并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的意见,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有关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行政管理主体问题
    按照编制设置和我市目前航道管理现状,我市市区的航道管理机构分为市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市区航道管理站、锡山区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锡山航道管理站和惠山区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惠山航道管理站。其中,市区航道管理站具体负责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和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航道管理,锡山、惠山航道管理站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管理。为了维持管理现状,《条例(草案)》按照目前的管理权限规定了行政管理主体(第三条)。
    (二)关于航道规划控制线问题
    为了给航道提级和未来发展预留更大的空间,降低我市航道的建设成本, 《条例(草案)》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规划等级高于现状等级的航道,实行规划控制线制度,并具体确定了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第十条)。
    (三)关于水上服务区规划建设问题
    目前,全省范围内的宿迁、淮安、常州等市都先后建立、完善了水上配套服务设施,而我市航道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十分滞后,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日益增长的水运服务需求明显不相适应,制约了水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切实提高我市航道综合服务能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应当统筹规划,根据需要在干线航道的船闸、货物集散地、船舶待泊区等逐步建设水上便民服务区、站,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干线航道建设水上服务区、站的,应当与干线航道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第十七条)。
    (四)关于涉航设施拆除和恢复航道原状问题
    由于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在航道、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拆除桥梁和其他与航道有关设施的现象较多。工程结束后,如果拆除不到位或者施工遗留物未彻底清除,将会给水运通航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为了确保通航安全, 《条例(草案)》对拆除不同等级航道上的桥梁,水中墩柱基础顶标高标准作了分类规定(第二十九条),并对清除遗留碍航物、恢复航道原状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泥浆水上运输管理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近年来,我市重点工程项目大批上马,由此产生大量建筑泥浆。为了节省营运成本,选择水上运输建筑泥浆的越来越多,部分建设单位或者泥浆运输经营单位受利益驱使,通过各种手段将大量建筑泥浆乱堆乱放或直接排入航道,造成航道淤积、水体污染,严重影响通航安全和城市环境,社会各界对此非常关注。在今年无锡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期间有政协委员就此联名提案,要求依法加强对建筑泥浆的运输管理。为了加强泥浆水上运输管理, 《条例(草案)》对从事泥浆水上运输经营的单位、船舶作出了明确规范(第三十三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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