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次会议

[ 审查报告 ] 关于《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 群

时间:2010-12-13 09:1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地处长三角内河航运发达地区,航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是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强航道管理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航运事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和及时,草案内容可行,针对性较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委召集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复论证、研究,同时向社会公布草案,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10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会议一致认为,草案指导思想明确、针对性强、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草案根据我市航运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严格泥浆水上运输管理,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和必要的补充,亮点较多。同时,法制委员会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磋商,建议草案在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的修改:
    一是关于航道规划和航道规划控制线方面。草案明确市航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编制要求十分必要。但应科学区分航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国家、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之间层级关系,处理好相互之间的衔接关系。(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草案确定的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将为航道提级及其未来发展预留空间,有效降低今后建设成本,意义重大。航道规划控制线的划定方式应按照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又从无锡实际出发的原则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二是关于落实上位法禁止性规定方面。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应严格遵守,并加以落实。为此,草案中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六项);船舶超等级使用航道(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七项) 等个别条款的表述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要求作相应调整。此外,关于航道清障保证金的规定,根据省人大《关于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共性问题的意见》,也应予删除。
    三是关于草案的内容精简方面。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属于其他法规调整的内容,可以不再作简单重复,或者作出指引性规定。如:关于航道建设与管理原则,关于鼓励技术研究,关于绿化管理等规定可以删除;关于临河设施的建设、设置标准和规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可以作出指引性规定。
    此外,为了使条例内容更加合理、可行,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