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次会议

[ 审查报告 ] 关于《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财经工委主任 钱宗建

时间:2010-12-13 09:1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市政府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财经工委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市在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增强城市集聚辐射功能的进程中,作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形成了门类齐全、专业集约化趋向明显的商品市场体系。截至2009年年底,全市商品交易市场总计412家(其中亿元市场65家),商品交易总额超3000亿元,成为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增长点。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连续两年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规划和调控不到位,同类市场大规模重复建设的情况比较严重,往往一哄而上,无序竞争,造成有场无市,资源浪费;二是旨在获取房地产投资回报的商业地产开发倾向比较突出,开发商通过出售铺位将风险转嫁给众多中小投资者,不但难以真正组织成“市”,而且埋下不稳定隐患;三是由于大量重复建设,加上交易方式传统落后,我市缺少具有专业特色和强大集聚辐射功能的龙头型市场;四是事关民生的农产品市场建设相对滞后,脏乱差现象较普遍,马路市场、无证摊贩屡禁不止,既影响居民生活质量,也对场内合法经营造成较大冲击。
    目前我市对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法规,主要是1994年制订的《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后虽经两次修订,但许多内容已与目前市场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不足以解决我市市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因此,很有必要根据我国现有的市场管理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在总结我市近年来市场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市场规划、建设、设立、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确保我市商品交易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自《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列入今年地方立法计划后,在市人大领导的组织下,我委会同法制工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该《条例(草案)》的起草制订。10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条例(草案)》立法情况的汇报后,我委和法制工委根据会议意见,会同起草小组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集体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与原条例相比,本《条例(草案)》在坚持不抵触上位法原则的基础上,注重创新,在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增强可操作性上主要形成了如下特色和亮点:一是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责任。《条例(草案)》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市场管理上的职责规定较为具体和规范,确立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市场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监管体制。二是加强了对市场规划和建设的规范管理。《条例(草案)》从规划和建设标准两个方面对市场设立要件作出设定,规定了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制定主体及协同部门、制定原则、以及制定程序等内容,并对出售市场商铺和摊位作出禁止或限制规定。强调设立市场,应当由商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或立项前组织论证。大型市场和重要市场的设立,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以上规定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作用,推动我市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三是突出了对农产品市场的扶持和监管。农产品市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体现加大扶持力度的导向,《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完善对农产品市场的扶持政策,在居民区建设的同时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农产品市场,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对于经营管理不善的农产品市场,可以实行协议收购或产权置换等内容,以确保农产品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需要。四是强化了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责任。《条例(草案)》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各自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了市场开办者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强化了场内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五是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条例(草案)》通过设立信用分类管理机制、市场建设和管理评估通报机制、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及先行赔付制度等,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倡导诚信经营,有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在立法过程中相关机构“提前介入,主导立法”的原则,我委会同法制工委从一开始就参与了本《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修改,不少意见已在多次修改中被吸纳。目前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斟酌:一、关于第十一条:该条规定设立市场,应当经商务部门组织论证。但未明确各级商务部门的权限,故建议对市和市(县)区,尤其是市区两级商务部门的权限加以明确,以确保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二、关于第十九条:该条规定消费品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认为: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做法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可以倡导,但作为涉及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的强制性规定尚缺乏上位法支持。9月份通过的《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内容在省人大审议时也被要求删除。因此,建议删除第十九条款。
    总体来看,《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明确、框架结构合理,与国家法律法规不抵触,符合我市市场发展需要且具有一定地方特色,可以按程序提请常委会审议。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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