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次会议

[ 情况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蒋亚亭

时间:2010-12-13 09:1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制定《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快速发展。截止2009年底,全市共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412家,市场商品交易总额超3000亿元,为我市商业、服务业增长以及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是,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管理体制机制的调整,市场开办者日趋多元化和市场建设无序化给市场管理造成了严重影响,再加上立法相对滞后,制约手段不足,造成市场建设和管理中各类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市场规划和建设管理缺乏有效的规范。2004年8月31日《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54号)废止后,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幅降低,市场开办者从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向多元化发展,政府对市场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控制力逐步减弱。由于缺乏统一的市场建设规划,导致了市场建25设的无序化,同类市场重复建设,既造成土地和资金的浪费,也出现了市场的恶性竞争,诱发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缺乏监管措施。在市场办管脱钩后,各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并没有明晰,管理中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同时管理部门监管措施和手段缺失,对市场经营者特别是市场开办者缺乏有力监管,导致市场管理混乱。三是市场开办者管理与服务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市场开办者缺乏“主体”意识,习惯于扮演“房东” 角色, “只收租,不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市场的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部分市场环境脏乱差、食品安全隐患多、消防安全隐患严重,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四是场内经营者法制意识淡薄。市场内经营者短斤缺两、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屡禁不绝,消费者购物缺少安全感。少数经营户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也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符合我市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为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和审查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无锡工商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起草了《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送审稿)》。《条例(送审稿)》送到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审查,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市(县)、区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在市政府网站全文公布送审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了《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各起草部门、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和法制工委对送审稿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制定《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市场规划与设立问题
    造成我市市场布局相对混乱、重复建设的重要原因是市场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大型市场建设项目缺乏统一规划指导下的市场准入及协调机制。为此,《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了由商务部门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由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场规划、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市场设施配置基本标准;第十一条规定了设立市场应当经商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以上规定,对市场建设从源头上进行严格把关,规范了市场建设秩序,有利于促进市场建设健康发展。
    (二)关于市场商铺摊位出售的禁止和限制问题
    近年来,外地部分投资商在我市借建设市场之名行开发房地产之实,通过分割销售产权商铺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建设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市场建设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县级市国土部门在出让时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市场商铺、摊位出售提出禁止或者限制的要求。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投资商以市场名义搞房地产开发,利用产权式商铺进行变相融资,将未来的风险转嫁给购买商铺摊位的业主,以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
    (三)关于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问题
    农产品市场是市民的“菜篮子”、“米袋子”,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其食品安全与百姓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为此,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市场制定有关政策予以扶持,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农产品零售市场,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协议收购或者产权置换。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满足居民对农产品的生活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又可以解决农产品市场脏乱差、影响居民生活等问题,强化了农产品市场开办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同时,为防止农产品市场出现欺行霸市、区域垄断、价格同盟等情况,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在安排经营者入场时,同类商品经营者不得少于二个。这样规定,有利于维护农产品零售市场交易秩序稳定,切实保护农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完善市场管理机制问题
    针对我市市场存在的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权利义务不明确,政府各部门在管理市场中的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条例(草案)》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各政府部门的责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构建了政府行政管理、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自我管理“三位一体” 的市场管理模式。一是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明确市场开办者在市场管理服务中的权利义务。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市场开办者承担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并依法接受监管。这与《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场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根据市场交易方式的特点,对场内的交易行为加强规范,对销售商品的来源加强控制,有助于对场内经营者商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规范交易秩序,保障消费安全;三是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完善市场的行政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市场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机制加以强化;四是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对建立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记录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向社会公示信用状况,强化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
    (五)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
    市场商品质量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是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切实强化市场商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农产品市场应当配置检测设施,按规定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并对上市的不合格农产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二是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账登记制度,以确保及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商品,可以进行追溯;三是在《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和先行赔付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消费品市场已经普遍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和先行赔付制度,同时也有力保护了在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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