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性法规 ]关于《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制定说明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金大
时间:2010-12-20 04:4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无锡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我受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航道规划和航道规划控制线
航道规划是航道建设、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条例》第六条明确要求编制市航道规划,规定了编制的原则,并要求处理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国家、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之间的衔接关系。同时,第七条还明确了市航道规划的编制、修订程序。
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将为航道提级及其未来发展预留空间,有效降低今后建设成本,意义重大。《条例》第七条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航道建设和养护
鉴于航道建设和养护的重要性,《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航道建设、养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考虑到航道整治与河道防洪、整治和水系调整关系密切,第十三条根据协调兼顾的原则予以了规范。同时,《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还分别对航道的绿化,以及通航河流上桥梁的管理、维护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此外,由于我市航道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与日益增长的水运服务需求不相适应,制约了水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要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规划,逐步建设水上便民服务区、站,以提高航道综合服务能力。
三、关于航政管理
航政管理的内容涉及面较广,《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确定管理职能。《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由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保护,并设置相关标志、标牌等。二是明确禁止行为。《条例》第十八条对十种侵占、损坏航道的行为逐项列举出来,明确予以禁止。三是规范其他涉航行为。《条例》对在航道采挖沙石、泥土,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或者设置有关涉航设施,临时设置堤坝、围堰等碍航设施,建设拦河闸坝,占用、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等相关涉及航道的行为分别明确了许可程序,或者从多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航道安全通畅。
另外,针对我市部分建设单位或者泥浆运输经营单位将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大量建筑泥浆直接排入航道,造成航道淤积,水体污染,严重影响通航安全和水环境的问题,《条例》给予了特别关注,明确禁止向航道排放泥浆、使用开底泥驳船,并对从事泥浆水上运输经营的单位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法律责任
《条例》一方面对上位法已经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另一方面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如违法进行泥浆水上运输活动等,根据我市实际,设置了相应的处罚,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