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次会议

[ 审查报告 ]关于《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 群 

时间:2010-12-20 04:4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反映出不少问题和矛盾,一是由于规划和调控不到位,同类市场重复建设的情况比较普遍,无序竞争情况比较严重;二是开发商通过出售市场商铺将风险转移给众多中小经营者,以设立市场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的问题比较严重;三是由于大量重复建设,交易方式落后,缺少具有专业特色和较大集聚辐射功能的龙头型市场;四是关系民生的农产品市场的建设相对滞后,市场卫生状况堪忧,马路市场、无证经营屡禁不止,既影响居民生活质量,也对市场内的合法经营者造成较大冲击。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和及时,草案内容可行,针对性较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委召集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复论证、研究,同时向社会公布草案,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12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会议一致认为,草案指导思想明确、针对性强、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草案根据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能与分工,明确了市场规划的制定,明确了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扶持要求,亮点较多。同时,法制委员会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磋商,建议草案在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的修改:
    一是关于设立市场的组织论证。草案明确,设立市场应当经商务部门组织论证,但未明确各级商务部门在组织论证方面的权限分工。根据制定该条例的指导思想,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的规划与设立工作,防止市场无序竞争,确保政府对市场调控职能的实现,应当由市、县级市商务部门负责设立市场的组织论证(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是关于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义务。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需要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义务作出更为完善的规定,对市场开办者增加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和市场门前车辆停放秩序,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七项);对场内经营者增加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义务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三是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根据地方性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于在消费品市场中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相关内容,需要作出修改。在符合上位法精神的基础上,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消费品市场开办者明确其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与场内经营者协商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此外,为了使条例内容更加合理、可行,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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