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次会议

[ 审查报告 ]关于《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钱宗建 

时间:2010-12-20 04:4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市政府提交的《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委进行了认真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从2005年开始,市委、市政府每年都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为民办实事” 项目,在各方面的共同关注和不懈努力下,至2009年底,我市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达31609家,建制率达93.2%,其中单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为17939家,签订行业、区域性合同1202份,覆盖13670家小企业,全市已有30多个行业开展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涵盖近3000多家企业。市人大常委会从一开始就十分关注这项工作,连续多年进行跟踪督促和调查研究。我委通过调研认为,我市制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时机和条件现已成熟。多年的实践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中央和省、市委的“十二五” 规划建议都提出“收入培增”计划,表明党和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和重视。无锡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如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发展成果普惠,使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收入能够随着经济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已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和诉求。两年前的国际金融危机也使一些有远见、有责任感的企业管理者认识到需要有一种机制,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享成果、共渡难关、共赢互利。
这些都构成地方立法的实践基础和思想基础。
    通过调研我们也发现,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覆盖面不断扩大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工资集体协商的“必须谈”、“规范谈” 和“有效谈” 的问题上缺乏法制性的规范;二是目前工资集体协商还未有效地解决一线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现象;三是在目前“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下,职工协商代表普遍存在“不愿谈”、“不敢谈” 的情况,影响协商质量;四是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建设与推进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我省相关法规,在总结我市近年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增长机制、保障机制,更加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今年地方立法计划后,我委会同法制工委积极参与该《条例(草案)》的起草制定,广泛听取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种所有制企业意见和建议,并吸收了部、省级领导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了兄弟城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认真组织《条例(草案)》的研究、论证和修改。
    《条例(草案)》在坚持不抵触上位法原则的基础上,突出创新、注重实践,在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增强可操作性上主要形成了如下一些创新和亮点:一是明确了协商主体的责任。《条例(草案)》对各协商主体职权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确立了体制。《条例(草案)》既明确了企业方和职工方协商主体的职责,同时也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总工会和企业工会的三方职责,为建立健全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二
是在贯彻保护弱者立法精神的同时,充分考虑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互利双赢。《条例(草案)》在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协商增资和协商降资的内容,既保护劳动者正常增资的权力,也为企业方提供了在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时,可以协商适度向下调整工资水平的途径,维护了双方的合法、合理权益。三是在现有法律关系框架下,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正当权益。鉴于目前普遍存在劳务用工的情况,《条例(草案)》中规定,经劳务派遣单位同意,劳务派遣人员可以作为代表参与工资协商。这样,既有利于强化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意识,又赋予劳务派遣人员对收入分配的知情权和诉求渠道,为逐步解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四是实事求是地确定协商周期。《条例(草案)》并没有像其他省市在制定相关条例时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至少每年一次,而是在第二十七条规定: “工资协商每年一次……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但不超过三年;在同一协商周期内,原工资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对工资协议提出修改要求的,经双方同意,应当即时开展工资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既尊重了契约的严肃性、约束力,也考虑了集体协商的实际需要,避免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在立法过程中相关机构“提前介入、主导立法”的原则,我委会同法制工委从一开始就参与了本《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修改,不少意见已在多次修改中被吸纳。总体来看,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明确、框架结构合理,与国家法律法规不抵触,符合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际,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前瞻性,可以按程序提请常委会审议。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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