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5次会议

[ 地方性法规 ]关于《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制定说明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金大 

时间:2011-02-25 04:4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2010年12月17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受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市场规划与设立
    市场建设缺乏整体规划是造成我市市场布局相对混乱、重复建设的重要原因,大型市场建设项目缺乏统一规划指导下的市场准入及协调机制。为此, 《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商务部门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由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场规划、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市场设施配置基本标准。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市场应当经市、县级市商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以上规定,从源头上进行严格把关,规范了市场建设秩序,有利于促进市场建设健康发展。
    二、关于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
    农产品市场是市民的“菜篮子”、“米袋子”,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农产品的安全与老百姓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为此,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市场制定有关政策予以扶持,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农产品零售市场,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协议收购或者产权置换。同时,为防止农产品市场出现欺行霸市、区域垄断、价格同盟等情况,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在安排经营者入场时,同类商品经营者不得少于二个。
    三、关于完善市场管理机制
    针对我市市场存在的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权利义务不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市场管理中的职责不清等问题, 《条例》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各政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明确市场开办者的权利义务,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二是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场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交易秩序,保障消费安全;三是在《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完善市场的行政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四是在《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对建立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记录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向社会公示信用状况,强化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
    四、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安全管理
    为切实强化市场商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产品市场应当配置检测设施,按规定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并对上市的不合格农产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账登记制度,以确保及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商品。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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