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5次会议

[ 审查报告 ]关于《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 群 

时间:2011-02-25 04:4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劳动者组织起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参与企业的分配决策,是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有效手段,并且我市已积累了十多年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经验,制定一部覆盖全市域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件已经成熟,也十分必要,草案内容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对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通过书面和网上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2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会议一致认为,草案指导思想明确、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根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职能定位,明确了协商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程序,以专章形式强化了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商的法律地位,体现了我市的工作特色,亮点较多。同时,法制委员会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磋商,建议草案在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的修改:
    一、关于与上位法的衔接与协调方面。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势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的界限不清,不通过司法程序难以界定,建议予以删除;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工资协议签字后即生效以及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作相应修改;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上限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该条第二项的罚款处罚也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分别予以修改和删除。
    二、关于企业方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的每年报告次数。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而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方应当将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会增加企业负担。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方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的报告次数修改为每年报告一次。
    三、关于政府相关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在协商保障中的职责、义务。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责任,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承担的引导职责。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加规范、合理,对草案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顺序作了调整。同时,对草案的相关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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