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7次会议

[ 审查报告 ] 关于《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主任 荣建国 

时间:2011-05-20 16:3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市政府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委进行了认真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制定于1996年。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加强市属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蔬菜的稳定发展,保障市民的生活需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迅猛扩张,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所建设的市属蔬菜基地已基本荡然无存,全市蔬菜种植面积逐年减少,且过于分散,生产水平不高,而近十年我市市区常住人口却大幅增加,许多城郊居民由蔬菜生产者转变为消费者,加剧了蔬菜生产与供应之间的矛盾。一旦出现市场波动或遭受自然灾害,将直接影响到市场蔬菜特别是叶菜的稳定保供。去年四季度以来,由于蔬菜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出现了较大的市场波动,国务院强调了“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生产保供的职责,而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重新修订,以规范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为了提高《条例(草案)》的质量,使之更符合我市蔬菜基地管理的实际,更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从去年11月起,我委就提前介入,启动了该条例的制定程序,专题召开了立法启动会议。从去年底至今,我委会同法制工委和市农委、市法制办先后四次召开了条例制定研讨论证会议,并以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了市相关职能部门、县级市、部分区和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条例》制定工作非常重视,周解清主任多次听取条例制定情况的汇报,3月24日亲自主持召开了制定论证会议,提出了重要而有指导性的修改意见。我委随即会同法制工委、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贯彻,组织集体讨论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与原《条例》相比,这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增加了不少创新条款,形成了一些特色和亮点:一是《条例》内容更加全面完整。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蔬菜基地生产和经营”这一章节,使得《条例(草案)》的内容涵盖面更广,积极鼓励和引导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提高蔬菜生产质量,扶持发展订单农业,畅通产销渠道,建立健全蔬菜生产风险规范机制,有利于蔬菜基地的良性发展。二是刚性规定了蔬菜基地应当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划定。通过将蔬菜基地严格控制落实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用最严格的措施来保护蔬菜基地,防止今后随意侵占、破坏蔬菜基地的现象发生,确保蔬菜基地的相对稳定。三是对蔬菜基地面积的确定更加符合市情和实际。《条例(草案)》明确了全市蔬菜基地建设总面积的最低标准,以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6.67平方米的标准落实蔬菜基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县级市和有关区进行统筹安排。四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保护职责。《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要求蔬菜基地划定后,市、县级市和有关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蔬菜生产经营组织逐级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的规定,对蔬菜基地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委认为,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完善,目前的《条例(草案)》总体上比较成熟,特别是《条例(草案)》中有关蔬菜基地生产经营的章节,不但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的制定出台,必将推动我市蔬菜基地的稳定发展。我委会同法制工委全程参与了本《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和制定,许多意见已在条例修改中被吸收。我委认为,《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草案)》基本达到了加强和规范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的要求,较好地体现了立法的宗旨,可以按规定程序提请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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