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7次会议

[ 情况说明 ] 关于制定《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杨立强

时间:2011-05-20 16:3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市1996年制定的《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为加强蔬菜基地管理,稳定发展全市蔬菜生产,确保人民生活对蔬菜的基本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蔬菜基地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新时期蔬菜基地建设和保护的需要。一是由于城市建成区的扩大,在原郊区和无锡县划定的三万余亩市属蔬菜基地,现已所剩无几,需要重新调整基地建设指标,强化管理措施。二是随着市属蔬菜基地的不断减少,目前本市的蔬菜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农民自发种植,存在着菜地分布散、生产设施差、管理调控难度大等问题,难以保障有效供给。三是实行土地征收制度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缴纳和管理缺乏相应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蔬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为了有效地保护蔬菜基地,维护蔬菜基地动态平衡,保障蔬菜生产的质量和数量,促进我市“菜篮子” 工程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有必要重新制定条例进行规范。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市农委组织起草了《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送审稿)》。送审稿形成后,市政府法制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市政协、各市(县)、区和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以及部分镇、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在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送审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在审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考了《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广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规定》、《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福州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等外地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多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和修改,并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法制工委的意见,最后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制定《条例(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蔬菜基地定义界定问题
    原条例第三条、第八条将蔬菜基地定义为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其范围包括重点保护区菜地和其他一般菜地。考虑到本条例调整的内容是蔬菜基地的划定、建设和保护,如果将非基地性质的其他一般菜地纳入条例管理范围,既难以规范,又不易操作。因此,《条例(草案)》没有吸收原条例关于其他一般菜地的规定,将蔬菜基地的范围界定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划定的商品蔬菜生产耕地和蔬菜科研、技术推广、良种(苗)繁育场地(第二条)。
    (二)关于蔬菜基地保护规划问题
    由于原条例对蔬菜基地规划管理没有进行规范,致使蔬菜基地的布局缺乏合理性,蔬菜基地用地存在着随意性。为了确保蔬菜基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政府扶持、稳定发展, 《条例(草案)》将编制蔬菜基地保护规划纳入了管理范畴,明确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蔬菜基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三)关于蔬菜基地建设面积确定问题
    原条例关于蔬菜基地面积的确定,是按照市城区、县级市城区、乡(镇)集镇常住人口每人0.03亩、0.02亩和0.01亩的标准确定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统计口径和消费人群结构都已发生变化,原来的计算办法已明显不适应。因此,《条例(草案)》以满足人民生活基本需求为标准,将全市蔬菜基地总面积按照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6.67平方米的标准确定(第八条)。据调查摸底,按照该6.67平方米的标准划定的菜地,大部分可以通过对现有菜地的归并整理而重新划定,需要新建的部分菜地也正在规划落实中。
    (四)关于蔬菜基地建设用地问题
    为了保障蔬菜基地用地落到实处,《条例(草案)》根据我市基本农田实际情况,改变了过去按照市城区、县级市城区、乡(镇)集镇分级落实用地的做法,明确蔬菜基地的建设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县级市和有关区统筹安排,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蔬菜基地保护规划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建设指标,组织划定蔬菜基地用地(第八条、第九条)。
    (五)关于增设蔬菜基地管理措施问题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管理,《条例(草案)》在原条例基础上增设了六个方面的管理措施。第一,为了维护蔬菜基地的稳定,增设了蔬菜基地总面积实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为了确保蔬菜质量安全,增设了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规定、蔬菜生产记录规定和蔬菜质量安全检测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为了保护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设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蔬菜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发展订单农业,畅通基地蔬菜销售渠道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为了满足市民对速生绿叶蔬菜的需求,增设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蔬菜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引导生产经营组织从事速生绿叶蔬菜生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为了保障蔬菜基地面积、范围、基础设施、蔬菜质量安全落到实处,增设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蔬菜生产经营组织逐级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为了确保新菜地开发建设需要,增设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拨付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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