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总第196期

和谐社会背景下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和谐社会背景下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时间:2011-07-18 14:57      浏览次数:       来源: 文 / 王金大      字号:[ ]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在这个时期,我们将面临刑事案件高发,人民内部矛盾突显这样的复杂局面。如何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破解这样的复杂局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加快制度建设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目前,在全国少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本着以人为本、围绕民生、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建设为出发点,相继制定了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解决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虽然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有限,但毕竟有了良好的开端。通过这一制度创新和实践,我们深刻认识到: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民生人权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民生的需要。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刑事案发数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尽管司法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案发数仍然居高不下,刑事案件年立案数在百万件以上。因多种原因,许多案件处于破不了、诉不了的状况,即使判决后的赔偿执行也大多不能到位,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不仅因犯罪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的打击,而且有相当数量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因为在刑事被害人中,许多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是家庭里的经济支柱,家里的“顶梁柱”倒了,家庭就陷入了生活困境,年迈的父母生活无靠,年幼的子女升学无望,甚至妻离子散;即使有的被害人不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也会由于伤残等需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刑事犯罪人实施惩罚给被害人以精神安慰固然重要,但对急需要治疗费用和家庭生活费用的刑事被害人来说,物质上的补偿比精神安慰更重要。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和他们的家庭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实施困难救助更为迫切,更加重要。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目前,社会上依然存在着这样的观点:刑事被害人精神上的伤害、生活上的困难是因刑事犯罪而引起,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对犯罪人员施以刑罚是国家的权力,也是对刑事被害人最大的保护,是最好的人权保护。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人权保护的误读,人权既包括人的生命权,也包括人的生存权。国家对人权的保护,既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也要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恰恰是以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为主,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却往往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被忽略。由于上述原因,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实施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不仅是对刑事受害人,而且是对被害人亲属人权的最大保障,也是在人权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在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中,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会因犯罪而使被害人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由于案件侦破困难或因罪犯无力赔偿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久而久之,被害人及亲属则把对犯罪人的愤懑转向公安司法机关,转向党委和政府,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有的发生缠访、闹访,甚至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有的在得不到赔偿,人财两空的情况下萌发复仇心理,实施报复犯罪,增加不稳定因素,长期积聚影响社会稳定。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恰是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体现。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几年来,在公安和司法机关积极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害人的燃眉之急,也为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怀、促进司法和谐,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赢得了社会的好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以来,已经救助了多例特困刑事被害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庞大的社会工程,由于救助经费需求量大,单靠公安司法机关的力量是很难实现长期救助工作的。目前从全国各地来看,救助经费的来源渠道不一,绝大部分地区靠干警们的捐献和社会捐助解决,或者是由政府临时性拨款弥补,这些都非长久之策。因此,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刑事被害人救助依然存在着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对救助工作的认识不统一
    目前,全国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立法的地方还很少,大多还处于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救助的状况。由于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司法权,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无论是社会救助还是国家救助,都不宜由司法机关来承担此项责任。将公安司法机关认定为救助机关并由其进行救助,事实上也导致了因救助而占用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经费的结果,影响公安司法机关职能的履行。
    (二)缺乏科学系统的制度设计
    无锡市是全国最早为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立法的城市,市人大在确定立法项目前和立法过程中就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既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又考察了外地的救助经验。得出的结论是,这项工作十分重要,也很有意义,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一项很好的制度进行规范,就出现了实施中的随意性。例如在救助款额上,没有比较一致的标准,也没有明确救助的次数,容易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依赖性,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因此在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的问题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十分必要。现在虽然有些地方进行了立法,有的地方也开始尝试对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但没有制度规范,各行其是,这就带来了救助工作中的不规范性,因此,必须在全国进行统一的制度设计,更好地发挥国家在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上的作用。
    (三)缺乏足够的资金保障
    目前,从政府救助层面上拨付的资金十分有限,因此,许多地方以社会募集一点经费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以解决刑事被害人在医疗上、生活上的困难,帮助刑事被害人走出困境。这样的救助自然只能是小额的,以救急的形式出现在诉讼中。甚至有些地方是为了缓解矛盾所采用的临时之策,作为减少涉法诉讼的手段,减少信访的举措。由于资金没有保障,许多刚刚开始探索救助的地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就陷入了经费缺乏、“无米下炊”的尴尬境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只能是谁闹得厉害就给谁一点救助。没有办法就“司法机关拿一点,干警捐一点”来弥补,客观上滋长了救助工作不规范不公正。没有政府的支持,经费不纳入财政,救助就成了“无米之炊”。
    (四)缺乏有效的操作规范
    从现在各地探索救助的情况看,普遍缺乏统一有效的救助制度。公安,检察、法院各行其是,“敲锣卖糖,各顾各行”。有限的资金还用不到“刀刃”上。公安要解决刑事被害人的救命钱,检察要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生活钱,法院要弥补执行不能到位的执行款,政法委要解决息诉息访钱。使有限的经费更加分散,有的失去了救助的及时性,有的操作规范性不强,使救助大打折扣,甚至引起救助不公等问题的发生。
    三、按照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国家为刑事被害人做的一件好事,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为了使这一工作更好地发挥效果,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一)围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开展制度设计
    国家救助在救灾领域使用是经常频繁的一项工作,已经进入正常状态,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在刑事被害人救助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形成了国家制度上的缺失。因此,应当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制度设计。
    在制度设计中应当考虑我国的国情,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底子还比较薄,虽然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但人均拥有各种资源的水平还很低,而且东西部地区差距还很大,就是同一地区发展也不平衡,国家在许多方面需要建设,需要用钱。在国家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必须考虑这些因素,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设计出既符合国情,又能帮助刑事被害人克服困难,脱离困境的要求。从现在已经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条例的城市看,既有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也有经济相对比较薄弱地区的城市,由于立法贴近本地实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从救助的对象上可以限定在因刑事犯罪而引发,造成被害人死亡、残疾,使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得不到赔偿或者其他方面的补偿,生活陷入困境的重点群体。而不是面向所有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对于那些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和补偿(包括保险赔付、被告人赔偿或者由被告人的近亲属自愿进行的补偿等)的,或者经过司法程序(如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等)在一定时间内能够解决经济赔偿的应当除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
    在国家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还可以扩大救助范围,把重点刑事被害人救助扩充到大部分刑事被害人,甚至全部刑事被害人。因此,现行的地方立法都是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把救助对象限定在“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二)围绕以人为本设计制度内容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须坚持解决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特殊困难为原则,从解急解困为出发点,本着及时、简便、高效,体现人文关怀来设计。
    在程序上要体现救助的及时性。目前,救助制度还只是在解急解困上,因此,程序不能太复杂,又不能没有,建议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从公安开始到检察、法院都可以根据情况及时施行救助。实行先救助后追偿的原则。
    在手续上要体现简便原则。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案情、被害人的情况、被告人的赔偿能力需要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对于急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由办案机关向审批机关(政法委等)提出申请即可。
    要体现高效原则。因为是救急,在制度设计上就必须体现快捷高效,从救助申请的提出,到审批,救助金的领取和发放都必须快捷高效,以及时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解决燃眉之急。
    制度设计上要体现人文关怀。建设和谐社会很重要的是在国家层面上要有一个总体的要求,要有法律制度保障,而且这些制度必须充分体现民本思想,从关心民生出发,在法律制度上体现人文关怀。
    (三)围绕统筹兼顾提升制度效能
    在国家现有经济状况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还是应当体现在救急性和一次性上。以解决刑事被害人医疗费用,或者生活费用的实际困难为原则。尽管所救助的经费有限,但对于一个受害人和一个家庭来说是最好的精神抚慰。对于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长期困难则应该由社会救助政策予以解决。而作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施机关则应当把受害人的情况如实地向民政、卫生、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反映,建立除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以外的联动机制。
    一部法律能否充分体现民意,是这部法律在贯彻实施中能否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支持的根本所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部救助性法规,他必然涉及到被害人所急需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以及直系亲属在一定时期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此外还会涉及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因此必须围绕统筹兼顾,在发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整体效能上做文章,使其成为整体效能很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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