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总第199期

第三十三讲 会约见

第三十三讲 会约见

时间:2011-07-18 16: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约见”,是非常好的履职形式
•“官员”为什么不习惯“约见”
•代表为什么不敢提出“约见”

  代表法规定:代表按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约见”是代表法在总结全国许多地方代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的条款所规范的代表工作方式和代表工作职权。
  “约见”一经面世,就受到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受到各级人大的普遍重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4日作出决定:“建立省人大代表就重大问题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省人大代表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省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向被约见的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代表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并说明所要提出的主要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一周内将接待的时间、地点,告知代表本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接待。在接待时应当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川省宜宾市专门出台《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对约见的程序、对象、内容,以及被约见对象的答复、整改意见,约见后的督察等,作了详细规定,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敞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制度保障。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和政府部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都在不断增强,各级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的事例逐渐增加。从2002年起,福建省永春县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开展约见政府官员活动,要求限期解决一些问题。三年来,代表们围绕各种社会问题,向约见的政府官员提出意见和建议23项,有8项得到当场解决。2004年,江苏省海门市人大代表杨德荣约见市水利局局长,反映市重点工程──东灶港港区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政府迅速采取得力措施。杨代表的批评建议引起水利局的高度重视,使这项投入达千万元的工程避免成为“豆腐渣”工程,挽回了可预见的重大损失。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我国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有监督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但是,我们常见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多是集中在召开人代会期间,而日常的监督有所忽略。就法律层面来讲,虽然法律授予人大代表有权调查研究、持证视察、询问等,但总的来讲,人大代表的日常监督,无论是手段还是形式,都不是很多,也难以见效。现在,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有权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正好保证了人大代表的日常监督多一种有效手段,与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沟通多一种有效途径,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多一种有效方式。
  但是,尽管代表法公布实施将近20年了,但代表能运用“约见”权的还只是极少数。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几个“不”。一是人大代表“不好意思”。“我是一个普通的人大代表,提出约见某位领导,是不是合适?会不会被人说‘太张狂’?”应该说,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中,在“约见”与“被约见”的过程中,不存在官大、官小的问题,因为“约见”与“被约见”基点是共同的──实现人民的利益与意志;“约见”与“被约见”作用是相同的──把各自的职责履行好。作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出于对民意、对公权负责,也是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其领导人负责,是正义的、合法的行为。哪怕你是一个基层单位的人大代表,职位不高,但你是人民的代表;哪怕所约见的负责人职位很高,但他只是人民的公仆。人大代表监督人民公仆,既不存在“好意思、不好意思”的情面关系,也不存在职位落差的尊卑关系,而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二是相关官员不习惯。在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一些“官员”认为,只有上级才有权“约见”自己,只有自己才有权“约见”下级,“哪有人大代表来‘约见’自己?”所以一听说代表就某个问题要约见自己,便感到不自在,安排约见不积极,回答代表询问很勉强。据报道,某地有位曾担任过两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人代表,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主动受理民众投诉,约见有关官员,然而却时常受到抵触,而且在新一届代表的选举中因“不明原因”而落选。三是不少人大机关不提倡。“约见”工作之所以推不开,“约见权”之所以在大多数地方都被束之高阁,有操作性不强的原因,有官本位、民本位思想冲突的原因,但主要的是许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愿提倡、支持代表行使约见权。其原因显而易见,担心“代表都去约见,政府、‘两院’承受得了?”“代表约见的内容不得而知,人大怎么配合?负什么责任?”……其实,这样的担心是不必要的。要相信人大代表运用约见权是郑重的,不可能因约见而形成政府、“两院”工作混乱,要相信提出约见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出于公心、出于对政府、“两院”工作的关心……人大常委会的责任是因势利导,把法律本本上的“约见”权变成人大代表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有效手段。
  目前的约见制度存在着缺陷:(1)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操作性;(2)规定代表在视察中可以行使约见权,其渠道过于单一;(3)对代表约见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缺乏后续监督措施;(4)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代表约见工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从近期看,对于代表约见权的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先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试行办法。在试行办法中,有几个要点必须明确并予以规范:第一,代表行使约见权的合法性;第二,约见的程序;第三,被约见机关的法律义务;第四,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第五,当地人大常委会的协助责任,等等。当然,要使约见制度在全国五级人大得到贯彻,还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形势发展,加快代表约见制度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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