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改善添保障——无锡制定后金融危机时期全国首部工资集体协商法规
民生改善添保障——无锡制定后金融危机时期全国首部工资集体协商法规
时间:2011-07-18 16: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2011年2月25日,备受瞩目的《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获得全票通过, 3月24日,获得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批准,该《条例》将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省第一部也是后金融危机时期全国第一部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对于进一步保障职工与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对于“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的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立法顺时势、应民声
工资无疑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民生之本。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我市从1995年起就已经开始试行工资集体协商,2005年以来每年都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截至2010年底,全市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达32000多家,占全市建会企业的95.4%,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呼声也很高。
当前,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加快推进转型发展,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成为社会“主旋律”,更加关注民生,促进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使职工收入随经济增长而相应增长,已成为社会共识。全国、省和市“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力争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实现倍增,市人代会及时作出了《关于全力实施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倍增计划议案的决议》,市政府提出了《“十二五”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倍增行动计划》,同时将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促进企业职工增薪计划的重要内容。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顺应当前新形势要求,响应民声民情,坚持以民为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运用较大的市所拥有的地方立法权这一宝贵资源,及时作出了立法决策。
立法历时一年、反响强烈
根据无锡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成立了立法联合起草小组,于去年初着手开展起草工作。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和起草部门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并与市法学会联合组织立法征文活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进行反复论证、修改。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最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3月24日审议批准,历时一年之久。
《条例》的制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广大企业职工期望很高。相关专家也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是及时的和必要的,是地方进行的重要创新和探索。同时,《条例》还得到了国家和省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上级领导对无锡寄予厚望。
立法内容翔实、特色鲜明
《条例》共九章五十一条。主要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协商代表、协商程序、行业性区域性协商、协商保障和争议处理等六项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条例》紧扣无锡实际,注重创新,特色鲜明,可操作性强。
明确协商内容,破解“不会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不会谈”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不知道“谈什么”。实践中有不少职工反映,工资集体协商我们是知道的,但是具体谈什么却是毫无所知。因此,《条例》首先明确: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职工工资最低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五件事项均应当协商;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则应当协商劳动定额。
此外,地区、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诸多因素,在工资集体协商中都是应当综合考虑的重要方面,《条例》也予以了详细列举。上述规定,无疑将有效避免协商内容的空洞,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水平和质量。
收入分配与企业发展是一种循环促进关系。企业职工工资偏低,会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如年初沿海城市出现的“用工荒”问题;同时金融危机也增强了我们对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双向保护的认识。因此,为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条例》对工资调整的双向关系作了基本规范,以实现共享成果,共渡难关,互利双赢。
规范协商程序,明确“怎么谈”。“怎么谈”包括两个问题,一是谁去谈,二是按照什么程序谈。《条例》首先对双方协商代表的产生、数额、任期、补选等均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设专章对包括协商意向的提出与答复,协商的形式与周期,协议的签字、生效与公布,以及协议的终止与解除等协商程序作了公平、周密、科学的设置,以有效避免协商流于形式,提高协商成功率。
实践中,劳务派遣是现代社会用工中比较普遍的用工行为,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于直接用工的劳动关系,比较复杂。我市劳务派遣工的绝对量和相对量都非常大,为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社会各方和政府相关部门都有呼吁,认为应当考虑劳动派遣工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因此,《条例》还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工可以作为协商代表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以保障其参与权和发言权。这项规定是《条例》的一大重要突破和亮点。
由于劳资双方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下,劳资双方地位往往不对等,以致无法达成最终的平等结果。为确保协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实质上的平等,《条例》要求: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顾问列席协商会议。
另据统计,我市小企业数量占到企业总数的90%以上,其用工数量非常大,但实践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比较少。如何切实保障这部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条例》专门设置了行业性、区域性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且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如果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范围内的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方单独进行工资协商的,其确定的工资标准要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的规定。此项制度将有效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解决上述问题。如今,宜兴市已在陶瓷、茶叶加工等33个行业层面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了全市非公中小企业2637家,16万从业人员因此而受惠。
保障协商权利,解除“不敢谈”。“不敢谈”是工资集体协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这主要是由于职工方协商代表既是协商代表,又是企业员工,这种双重身份使协商代表在协商时,颇有顾虑。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时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借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等。职工方协商代表因履行工资集体协商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同样,职工方协商代表也应当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
对于协商中出现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协商进程等行为,《条例》予以明确禁止,并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即一旦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以及给予赔偿等法律责任。
加强协商保障,确保“有效谈”。为了有效推进和保障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条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为平等协商创造条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工会组织引导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等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条例》还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服务,并依法对本地区企业履行工资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在集体协商和签订协议中发生的争议,《条例》要求双方协商解决;经两次以上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分别提请本方上一级组织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对双方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条例》同时明确了协调与调解的期限,以免久拖不决。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条例》规定,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上述规定和处理程序,将有力推进“规范谈”,确保“有效谈”,以解除协商的后顾之忧。
毫无疑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是我市地方立法的又一次重要的探索和创新,是民生立法的又一重要典范。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部法规将为我市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推动收入分配格局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提供重要支点,为无锡“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为我市建设幸福安康和谐宜人首善城市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立法顺时势、应民声
工资无疑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民生之本。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我市从1995年起就已经开始试行工资集体协商,2005年以来每年都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截至2010年底,全市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达32000多家,占全市建会企业的95.4%,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呼声也很高。
当前,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加快推进转型发展,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成为社会“主旋律”,更加关注民生,促进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使职工收入随经济增长而相应增长,已成为社会共识。全国、省和市“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力争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实现倍增,市人代会及时作出了《关于全力实施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倍增计划议案的决议》,市政府提出了《“十二五”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倍增行动计划》,同时将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促进企业职工增薪计划的重要内容。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顺应当前新形势要求,响应民声民情,坚持以民为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运用较大的市所拥有的地方立法权这一宝贵资源,及时作出了立法决策。
立法历时一年、反响强烈
根据无锡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成立了立法联合起草小组,于去年初着手开展起草工作。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和起草部门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并与市法学会联合组织立法征文活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进行反复论证、修改。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最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3月24日审议批准,历时一年之久。
《条例》的制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广大企业职工期望很高。相关专家也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是及时的和必要的,是地方进行的重要创新和探索。同时,《条例》还得到了国家和省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上级领导对无锡寄予厚望。
立法内容翔实、特色鲜明
《条例》共九章五十一条。主要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协商代表、协商程序、行业性区域性协商、协商保障和争议处理等六项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条例》紧扣无锡实际,注重创新,特色鲜明,可操作性强。
明确协商内容,破解“不会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不会谈”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不知道“谈什么”。实践中有不少职工反映,工资集体协商我们是知道的,但是具体谈什么却是毫无所知。因此,《条例》首先明确: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职工工资最低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五件事项均应当协商;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则应当协商劳动定额。
此外,地区、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诸多因素,在工资集体协商中都是应当综合考虑的重要方面,《条例》也予以了详细列举。上述规定,无疑将有效避免协商内容的空洞,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水平和质量。
收入分配与企业发展是一种循环促进关系。企业职工工资偏低,会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如年初沿海城市出现的“用工荒”问题;同时金融危机也增强了我们对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双向保护的认识。因此,为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条例》对工资调整的双向关系作了基本规范,以实现共享成果,共渡难关,互利双赢。
规范协商程序,明确“怎么谈”。“怎么谈”包括两个问题,一是谁去谈,二是按照什么程序谈。《条例》首先对双方协商代表的产生、数额、任期、补选等均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设专章对包括协商意向的提出与答复,协商的形式与周期,协议的签字、生效与公布,以及协议的终止与解除等协商程序作了公平、周密、科学的设置,以有效避免协商流于形式,提高协商成功率。
实践中,劳务派遣是现代社会用工中比较普遍的用工行为,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于直接用工的劳动关系,比较复杂。我市劳务派遣工的绝对量和相对量都非常大,为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社会各方和政府相关部门都有呼吁,认为应当考虑劳动派遣工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因此,《条例》还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工可以作为协商代表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以保障其参与权和发言权。这项规定是《条例》的一大重要突破和亮点。
由于劳资双方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下,劳资双方地位往往不对等,以致无法达成最终的平等结果。为确保协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实质上的平等,《条例》要求: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顾问列席协商会议。
另据统计,我市小企业数量占到企业总数的90%以上,其用工数量非常大,但实践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比较少。如何切实保障这部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条例》专门设置了行业性、区域性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且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如果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范围内的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方单独进行工资协商的,其确定的工资标准要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的规定。此项制度将有效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解决上述问题。如今,宜兴市已在陶瓷、茶叶加工等33个行业层面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了全市非公中小企业2637家,16万从业人员因此而受惠。
保障协商权利,解除“不敢谈”。“不敢谈”是工资集体协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这主要是由于职工方协商代表既是协商代表,又是企业员工,这种双重身份使协商代表在协商时,颇有顾虑。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时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借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等。职工方协商代表因履行工资集体协商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同样,职工方协商代表也应当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
对于协商中出现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协商进程等行为,《条例》予以明确禁止,并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即一旦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以及给予赔偿等法律责任。
加强协商保障,确保“有效谈”。为了有效推进和保障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条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为平等协商创造条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工会组织引导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等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条例》还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服务,并依法对本地区企业履行工资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在集体协商和签订协议中发生的争议,《条例》要求双方协商解决;经两次以上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分别提请本方上一级组织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对双方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条例》同时明确了协调与调解的期限,以免久拖不决。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条例》规定,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上述规定和处理程序,将有力推进“规范谈”,确保“有效谈”,以解除协商的后顾之忧。
毫无疑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是我市地方立法的又一次重要的探索和创新,是民生立法的又一重要典范。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部法规将为我市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推动收入分配格局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提供重要支点,为无锡“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为我市建设幸福安康和谐宜人首善城市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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