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1-07-2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土地登记是土地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和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土地登记作为土地物权设立、变更和消灭的重要程序保障,在上位法比较原则的情况下,制定一部适应我市当前实际需要,与《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相配套的土地登记条例,更好地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就有关重要内容进行了专题论证,通过书面和网络等途径进一步公开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6 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会议认为,草案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土地登记的类型、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对上位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草案还对地铁工程、管线共同沟等地下空间登记进行了探索规定,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创新性。法制委员会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建议草案在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关于地上、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城市建设已经从平面向立体化方向发展,分层次开发土地成为当前土地利用新趋势。原草案第三十四条对地上、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进行了探索规定,但比较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特别是地下空间的建设,包括单独建设、与地表建筑同时建设等两种建设方式,致使地下空间与地表建筑物权利主体不尽相同,其权属登记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因此,建议将原草案第三十四条扩充为三条:一是对地上、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作出一般性规定;二是明确地下空间的登记面积,并区分单建和结建的不同情况提出各自的登记要求;三是与《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相配套衔接,规范地下汽车库(位)登记的有关问题。(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关于建筑区划内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变更登记。原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用地条件复核验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的用地条件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作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凭证。我们认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用地条件进行复核验收是土地出让后的监督检查,目的是有效解决建设项目不按批准条件擅自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等问题,是必要的;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凭证应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用地条件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凭证不妥当,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的规定不相一致、不协调,建议予以删除;同时应当明确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手续,以方便当事人办理土地权属登记。(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
三、关于查封登记。原草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保证国家出让金的收缴到位。该内容不属于土地登记的程序范畴,以法规形式要求人民法院保证土地出让金收缴到位也不妥当,建议予以删除。同时,为了便于相关人民法院了解已查封土地的处分以及变更登记情况,建议明确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将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处分和变更登记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人民法院。(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可行,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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