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1-07-2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原《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在城市规划的科学制定、加强管理、保障实施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六年来,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品位与日俱增,城市综合竞争力不断提升,我市已经成为全国最适宜人居、最具竞争力和最具幸福感的城市之一。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也正式施行。相继出台的新上位法,在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实行科学的规划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已经无法适应目前我市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要。
为此,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符合我市目前城乡规划工作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重新制定新《条例》,一是可以与新的上位法相衔接,并对其作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二是可以将原《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六年来所积累的经验和取得的创新成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三是可以强化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划执行的严肃性、规划实施的权威性,更好地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提升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水平。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修订,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市规划局专门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于2010年12月就着手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准备工作,制定立法工作计划,收集资料、调研起草,初稿形成后征求了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和县级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除在网站上公布全文征求社会意见外,还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重点听取了有关职能部门、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部分规划编制单位、测绘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对发改、国土、建设、住保房管、城管等几个重点相关部门还再次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规划局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和论证,吸纳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并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原则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城乡规划统筹协调的问题
城乡统筹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 《条例(草案)》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我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等原则;二是明确加强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三是明确县级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需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以统筹协调我市整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使江阴、宜兴与市区协调发展,又各有侧重(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
(二)关于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的问题
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公开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是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条例(草案)》对市、县级市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 的城乡规划科学决策机制(第五条)。
(三)关于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问题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不仅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更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因此, 《条例(草案》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全过程,规定了不同的公众参与方式,对规划草案公告、规划审批后公布、规划许可公示、变更公示,以及公示牌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四)关于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问题
为了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条例(草案)》对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构建,城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修改、审批、备案等作了具体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同时,为了突出一些特定规划及相关内容,《条例(草案)》还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如:为了强化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近期发展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重要作用, 《条例(草案)》要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及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第十四条第二款);为了明确城市设计的定位问题, 《条例(草案)》也作了专条规定(第十七条);为了使城乡规划在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全局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又能够适应发展的需要,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完善,《条例(草案)》对规划动态维护制度作了明确(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五)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问题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是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环节,也是规划管理的重要手段。城乡规划相关上位法设定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制度。根据我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需要, 《条例(草案》在城乡规划相关上位法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细化,进一步细化了规划许可管理的相关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为依法办理城乡规划许可,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问题
鼓励和加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 是促进各项建设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随着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商业设施、防震防灾设施的建设,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广泛,迫切需要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规范管理。因此, 《条例(草案)》设立专条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
(七)关于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问题
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生命线”的正常运行,促进城市管线有序建设,对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城市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条例(草案)》对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同时,为准确掌握管线建设实际情况,规范配套管线建设行为, 《条例(草案)》还在竣工规划核实时作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八)关于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问题
城乡规划相关上位法对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条例(草案)》结合我市实际,作了适当的补充和细化,特别是强调了基层组织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第四十四条)。同时,为了适应我市违法建设查处的实践需要,与市政府《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制定, 市政府第116号令修改)进行必要的衔接,《条例(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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