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1-09-2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城乡规划是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根本依据,对于完善我市城乡管理法规体系,保护和合理利用各项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原《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一部涵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城乡规划条例十分必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通过书面和网络等途径进一步公开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8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会议认为,草案指导思想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根据上位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城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了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落实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措施,构建了城乡规划的监督机制,充分凸显了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制委员会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建议草案在以下五个方面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关于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据了解,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已成立多年,但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实践中确实需要其承担城乡规划中的审议、协调工作。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并增加一款,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二、关于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的确定。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要求,但是对“重要地块” 和“特别重要地块” 未作明确界定,可操作性不强。我们对此在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后, 研究认为,由法规直接对“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作出事先界定确有困难,可以通过明确合理审议程序的方式予以解决。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的确定, 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关于备案类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审批。原草案第二十四条要求备案类建设项目需办理选址意见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应予修改。原草案第二十八条对于改扩建项目的分类不太准确,存在交叉情况,应修改为概括性表述,即“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有关具体操作中的问题可以在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再行明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四、关于在住宅开发建设中业主利益的维护。草案修改稿着重对分期建设住宅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变更的限制作了修改。原草案第三十四条要求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关方面的意见认为,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情况较为复杂,简单规定优先或同步安排仍不足以维护业主利益,因此,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至于时序的合理性, 规划部门可以在审批环节进行监督(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实践中,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损害业主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反响较大。为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一款,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五、关于法律责任。建议作四方面修改和完善:一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草案再作进一步衔接和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二是草案未对相关行为规定强制或者禁止要求的,不设置法律责任(原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三是上位法和草案均提出行为要求,而上位法未规定法律责任,应予删除相应的处罚措施(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四是行政或民事委托行为设置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精神不符,应予删除(原草案第四十八条)。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可行,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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