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1-11-2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市委推动城市南进、优化城市功能、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建设太湖新城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制定全国首部明确以建设生态城为目标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将对今后推进生态城建设以及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起到促进和引导作用。对于草案的内容,大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通过召开相关座谈会、书面和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10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会议认为,草案根据生态城特点和我市建设生态城积累的经验,对生态城的规划、建设、管理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在资源能源利用、建筑节能、公交优先和慢行系统建设方面作了创新性的规定,体现了我市生态城建设的特色。同时,法制委员会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磋商,建议草案在以下两个方面作进一步的修改:
一、关于生态城环境保护。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生态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应当兼顾实际情况以及与上位法规定的一致性。建议原草案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的“生态城禁止新设排污口,河道原有排污口应当封堵”,修改为“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生态城禁止新设排污口,河道原有排污口应当封堵”(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原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逐步淘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修改为“逐步淘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二、关于法律责任。建议作三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一是对过于原则难以具体化的条款,予以删除(原草案第三十九条);二是对在生态城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且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原草案第四十条第二项、原草案第四十二条);三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并依据修改后的内容对有关条款作了重新归并和调整(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可行,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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