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1-12-2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蠡湖景区是太湖风景名胜区十三个景区之一。十年来,经过全市上下共同不懈地开展以蠡湖水域为主体的大规模水体修复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蠡湖景区重现江南碧波美景,景色秀美,环境宜人。制定本条例对于进一步推进蠡湖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景区管理和景区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通过书面和网络等途径进一步公开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12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会议认为,草案根据上位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景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蠡湖景区规划建设、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各项要求,特别是根据蠡湖景区以水域为主体的特点,设专章对景区水域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凸显了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法制委员会还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建议草案在以下四个方面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关于景区管理机构职责。草案第五条规定了景区管理机构的各项职责。其中第一项规定的制定蠡湖景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计划与景区设计的职能,需要与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原第三项规定的审核有关建设项目和举办活动申请的职能,除依照本条例外还需要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草案修改稿第四项),建议对上述两项作相应修改。同时,保护管理蠡湖景区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也是景区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建议增加此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项。
二、关于景区建设项目控制。蠡湖景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景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规划,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各项建设也应当明确相应的建设控制要求。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 “蠡湖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违反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坏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危害安全、污染环境、影响防洪、降低水功能区水质、妨碍游览。”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蠡湖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各项建设应当与蠡湖景区景观要求一致,不得损害蠡湖景区自然风景。”(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三、关于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蠡湖景区自然人文景观众多,历史文化积淀也非常丰富,条例应当加强对景区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单列为一条,并对其内容作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修改为,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文物)等部门对景区文物古迹、历史遗迹、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以及地形地貌、植被、古树名木等风景资源进行严格保护,并按照职责确定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建议作三方面修改和完善:一是相关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草案不再重复规定(原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适当调整罚款额度(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三是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设置处罚的违法行为均予以明确描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可行,还对草案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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